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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籍贯河北省阜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郑立平

书记员: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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