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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461号张建哲查封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张金匣,女,195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孝墓乡南孝墓村。
申请执行人:张树民,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孝墓乡南孝墓村。
被执行人:张建哲,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曲阳县孝墓乡南孝墓村。
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曲阳县恒州镇恒阳街。


本院在执行张金匣、张树民与张建哲、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哲之子张阔在曲阳县轩和家园有房产一处(位于曲阳县旧种子公司7栋1单元401号)。另查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张阔系李彩霞之子,2008年张阔的年龄为13周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张建哲与李彩霞为夫妻,于2017年2月6日离婚。依据法律规定,2008年9月18日张阔购房时应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房产时的出资应是由其父母代为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哲、李彩霞的登记在张阔名下的曲阳县轩和家园房产一处(位于曲阳县旧种子公司7栋1单元401号),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陈东升

书记员: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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