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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农民。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安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北京牌厢式货车,由北向南在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村内公路倒车时,与行人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后王某将朱某送至医院,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报警。经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5年11月4日,王某与朱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朱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日后互不纠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甲、何某、郝某乙的证言,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事件单,办案说明,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及凭证,户籍信息,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管士静 审 判 员  张 苗 人民陪审员  田振生

书记员:田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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