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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责令退赔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关于将“刘某长城炫丽轿车发还被害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昭君

书记员: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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