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8年5月29日因盗挖砂石料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泽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耀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8年6月11日因盗挖砂石料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玉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捕前住原籍。2018年7月3日因盗挖砂石料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建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捕前住涿州市。2018年5月21日因盗挖砂石料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8〕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虎、张某某、龚耀飞、唐玉波、徐建龙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虎及其辩护人刘泽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建伟、被告人龚耀飞及其辩护人王铁民、被告人唐玉波、徐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虎伙同张彦清(在逃)在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废弃的晋先水泥厂东南,无任何手续建立砂石料加工厂。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张某4清(在逃)晋先水泥厂西南砂石料厂任白班厂长。期间在东南、西南二砂石料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某安排所管理的西南砂石料厂的被告人龚耀飞、唐玉波、徐建龙等人擅自采挖张某4清所租土地里的混料并大量使用混料加工砂石料,张某虎安排所管理的晋先水泥厂东南砂石料厂的工人大量使用混料加工砂石料,造成矿产资源和耕地被破坏。经河北省紫石矿业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采矿区建筑用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采场面积80593平方米(约120.89亩)。经保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采矿区建筑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534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虎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经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涿州市公安局大石桥刑警队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虎系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经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被告人龚耀飞、徐建龙系抓获到案;被告人唐玉波系传唤到案。
2、被告人张某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来自首,其是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西废弃的晋先水泥厂东南角石料加工点的负责人,主要管生产,厂子平时有什么事也找其。这个石料加工点固定的有王某5、谢某林和冯某过是铲车司机;尚某负责修理机组;潘某1是其料厂会计,负责白天砂石料过磅,卖成品石料;徐某1军负责晚上砂石料过磅,卖成品料;黄某负责做饭。开工资是厂子卖成品石料的钱。砂石料加工厂老板是张某4清,厂子没有手续和采矿许可证,2017年11月,张某4清找到其,开始在晋先水泥厂东南角架设生产砂石料的机组,都是张某4清出资,其去购买的机组设施,张某4清让其帮忙管理,挣了钱分红。其找尚某等人架设机组,到了2018年2月25日架好投入生产,一直干到2018年5月初。因为没有混料,就先停产了。一般都是白天生产12小时,大概生产2000吨混料。这个石料厂用的电是晋先水泥厂的专线,有单独的电表,没电费了晋先水泥厂的会计徐某2会通知其交电费。这期间大概加工了5万吨混料。生产出来的成品砂石料都堆在了水泥厂的东南角。卖了大概3万块钱的成品石料,钱都给工人开支了。其没有分得钱。机组拆除后其找车将机组运到了北京房山,3辆铲车留给了晋先水泥厂。加工的混料一部分是张某4清买的村民的耕地,然后挖了地里的混料送到水泥厂生产。还有一部分是收的混料,其他的混料来源其就不清楚了。挖混料的具体位置其知道的有三处。一处在晋先水泥厂的北侧和北京交界,挖了大概十多亩地,2017年年初就开始挖了。还有一处在晋先水泥厂正门东南侧,大概20多亩,应该是在2016年挖的砂石料。还有一处在晋先水泥厂东南角,大概100多亩,是在2017年上半年开始挖的,这些混料运到晋先水泥厂后怎么分配的其不清楚,其不负责挖混料,没混料了其给张某4清说,他派车送混料。其负责的石料加工点用的一部分混料就是从这个坑里挖出来的,用了大概四、五万吨这个砂坑的混料,没用过东边和北边砂坑的混料,还有一部分是从外面买的混料。混料都是张某4清西南角石料加工点的工人挖的,这个加工点厂长叫张某某,还有一个叫许某的负责此事。挖完混料,张某某安排车队将混料运到水泥厂内的砂石料加工点生产。晋先水泥厂原来厂长是张某4清父亲张晋先,因环境污染水泥厂停产了,张晋先就把厂子给了张某4清。2016年,张某4清在水泥厂西南角架设了第一套生产砂石料的机组,后来又在水泥厂的东北、西北各架设了一套机组。东北侧的机组是张某4清的叔伯兄弟张某7的,西北侧的机组是张某4清和他叔伯兄弟张雷雨合伙架的。这两套机组在其去之前就开始干了,具体时间其不清楚。西北侧那套机组2018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8年5月18日,其从其卡内取走1050000元现金给了许某,用了给大车付款,让大车从石料厂拉石料填挖地的大坑。这些钱中有卖石料的钱,具体什么钱其不清楚。其对矿区建筑用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采场面积80593平方米(约120.89亩),价值人民币8534750元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晋先水泥厂北侧东南侧及东南角一处砂坑就是张某4清盗挖砂石料的地点。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张彦清石料厂位于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西,晋先水泥厂内。水泥厂内有四家石料加工点,分别位于水泥厂的东北、西北、东南、西南。2017年2月,张某4清让其负责西南角的石料加工点。其在石料厂管理机组生产,机组和铲车坏了其直接联系维修。石料厂有油罐,铲车和挖掘机从油罐里加油,也有给张某4清石料厂运输混料的大车在这加油。运输混料的车队和挖石料的时间张某4清说了算。东北角石料加工点是张某4清和张某7合伙架设的,其来的时候已经架设好了,加工混料一直生产到2017年12月,被砂石料执法组给拆除了,之后没生产,在2018年4月又把机组架设起来生产了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混料。西北角的加工点是张某4清和“杨某2二”、其二个儿子张雷雨和张某5、庞某在2017年上半年合伙建的,到2017年12月被执法组拆除了。东南角的加工点是张某4清和张某虎在2018年3月合伙建的,白天加工混料,一直干到5月15日。其负责的石料厂没有手续和采矿许可证。其管理的石料厂,干的时间比较长的铲车司机有徐建龙、龚耀飞等人,挖掘司机是唐玉波、肖飒,会计是徐某2。厂子分两班24小时不停生产,其负责白班,夜班许某负责。两班工人一天能加工3000吨混料。砂石料主要通过挖掘机挖,张某4清联系车队将混料运到晋先水泥厂内的石料厂生产。张某4清从外面租了两个挖掘机,司机是唐玉波,肖飒。其与许某都指挥铲车和钩机司机在南侧大坑挖砂石料。其负责白班,许某负责夜班,一般都是晚上挖混料。铲车司机王某1是其找来的。其来这上班一直到2018年5月15日。其和许某的工资是张某4清给。工人的工资由会计开。加工的混料一部分是张某4清租的村民的耕地,然后挖了地里的混料送到水泥厂生产。还有一部分是收的混料。挖混料的具体位置其知道的有三处,一处在晋先水泥厂的北侧和北京交界,挖了大概十多亩地,2017年年初就开始挖了。还有一处在晋先水泥厂正门东南侧,大概20多亩,其来上班时这就是个大坑了,张某4清用黏土回填坑时,其说坑内还有混料,张某4清就安排大车花了十多天时间把剩余的混料挖了。还有一处在晋先水泥厂东南角,大概100多亩,是在2017年上半年开始挖的。挖出来的混料由张某4清负责,其不知道运到哪里了,其知道其负责的石料厂和张某虎负责的石料厂用的这的混料,村里修路用了一部分这的混料,张某4清卖没卖其不清楚,生产了多少成品料其也不清楚。其对矿区建筑用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采场面积80593平方米(约120.89亩),价值人民币8534750元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晋先水泥厂外东南角一处砂坑就是张某4清盗挖砂石料形成的大坑;其能从十二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2号男子就是夜班厂长许某;其能从十二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男子就是铲车司机张某6更;其能从十二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男子就是在张某4清石料厂带班的班长王某6;其能从十二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男子就是在张某4清石料厂上班的挖掘机司机肖飒。
4、被告人徐建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自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在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西废弃的晋先水泥厂西南角的石料厂上班,负责开铲车,将机组生产出来的成品石子堆起来,有车过来买石料,其负责驾驶铲车装车卖成品石料。其没见过这家石料厂采矿手续。石料厂会计给其开工资,一天200元,干一天结一天,每月平均能挣4000-5000元,其一共挣了5、6万元的工资。这家石料厂老板是张某4清,厂长是张某某和许某,张某某负责白天管理,许某负责晚上管理。这家石料厂没有合法营业手续。石料厂混料一部分是张某4清买的西秧坊百姓的地,然后挖了地里的混料,运到晋先水泥厂生产,加工出沙子和石子成品料,也给张某虎的石料厂送混料。一部分是张某4清从外面买的混料。晋先水泥厂周围的这几个砂坑都是挖混料挖出来的。2018年3月,张某4清的石料厂从外面找来两辆钩机,石料厂加工石料用不着钩机,只有挖地才用的上。钩机司机都是晚上上班,期间不断有大车往水泥厂运送混料。都知道这个是违法的,只能晚上偷着干。上班的铲车司机有六人,分两班倒,一班三个人,有张某6更、王某1、刘某1等,机组有四人,会计一人。这些人负责厂子里边的事,厂外边还有几个人干活,有两个铲车司机,其中一个姓龚,负责开铲车和推土机。厂外的人主要挖混料,也给砂坑里回填垃圾和土。其进去挖过几次混料,因为机组或钩机坏时,张某某和许某就安排其等人下砂坑挖料。石料厂有三台铲车,二个钩机,一套机组设备。石料厂每天粉粹20-30车左右的混料,车是小前四后八,每辆车至少可装50吨。其平均每天能装20多车石子,一车能装70多吨。晋先水泥厂内共有五个石料厂,厂内东南角石料厂是张某虎负责,东北角石料厂是张某7负责,西南角石料厂是张某4清的,西北角石料厂是张雷雨负责,中间位置的石料厂是刘飞负责。张某虎、张某4清、张某7的料厂一直在加工砂石料。晋先水泥厂外西南角还有一家是徐建英的。是张某某招其过来干活的。张某4清的石料厂自2017年2月其开始上班后就一直断断续续加工着。其对矿区建筑用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采场面积80593平方米(约120.89亩),价值人民币8534750元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经辨认,其能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2号男子就是在张某4清石料厂盗挖混料的铲车司机龚耀飞;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内西南侧的一片空地就是其在张某4清经营的石料厂上班期间料厂存料的地点;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内西南侧的另一片空地就是张某4清料厂卖料过磅的地点。
5、被告人龚耀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自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在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西废弃的晋先水泥厂西南角的石料厂上班,厂长张福安排其上白班,让其开铲车将机组生产的沙子和石子堆起来,如果有大车来买成品石料,其负责驾驶铲车给大车装车,后来其也负责开推土机,每天工作十个小时,其月工资是6000到7000元。其不知道石料厂有没有采矿或加工生产砂石料的手续。石料厂有五辆铲车,两辆钩机。三辆铲车负责给机组端料,剩下一个预备铲车,另一个铲车装车,也下砂坑装料。两辆钩机负责在砂坑里挖混料。张某某负责盯白班,夜班是许某负责。一班固定工人有7人,带班的是王某6,张福新负责看机组的键盘,高某和张福森看料仓,铲车司机有徐建龙、王某1和刘某1。另外一班也是7个固定工人,带班的是宋某,冯某强负责看键盘,冯金坡和“老四”负责看料仓,铲车司机是巩某、张某6更和其。石料厂生产的混料是从水泥厂南边的地里挖的,挖混料一般在夜里,主要用两辆钩机,有时张某某和许某也会安排铲车挖,铲车司机张某6更主要在砂坑里开铲车,有时候也给机组端料,徐建龙也去挖过,但去的少,张某某和许某大概让其驾驶铲车挖过20次,每次平均能干七、八个小时,其一个小时能装5车混料,一辆大车装30立方米左右,其大概从这个砂坑挖了210000立方米的混料。其中有个钩机司机叫唐玉波。铲车维修以及机组配件都是张某某和许某负责找人。其的工资是找徐某2领,工资都用于家庭消费了。后来拆石料厂,许某让其帮着吊车拆机组,还让其驾驶铲车用成品石料回填挖的砂坑。其对矿区建筑用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采场面积80593平方米(约120.89亩),价值人民币8534750元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晋先水泥厂东南侧的一处砂坑就是张某4清盗挖砂石料的地点;其能从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0号男子就是在张某4清砂石料厂的夜班班长许某;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内西南侧的一片空地就是其在张某4清经营的石料厂上班期间料厂存料的地点;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内西南侧的另一片空地就是张某4清料厂卖料过磅的地点。
6、被告人唐玉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在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内张某4清的石料厂上班,负责驾驶钩机。石料厂有没有手续其不知道。石料厂白班厂长是张某某,夜班厂长是许某,其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到下午5点30分。张某某安排其驾驶钩机到晋先水泥厂南侧地里挖混料,有时候十多天去一回,有时几天去一回。其刚开挖时那块地已经被挖了20多亩了,其将混料挖出来,给大车装车,运输混料的车队再将混料运到晋先水泥厂内张某4清的料厂加工。张某4清每月给其开8000元工资。2017年9月,张某4清买了一辆小时数不到500小时的钩机,张某某让其开这辆新车。夜班钩机司机叫肖飒。其挖的混料最多的时候是一天能装三十至四十辆十轮车,少时一天装几车。如果装混料的车多,张某某和许某也会安排铲车去挖混料。其见过龚耀飞、徐建龙、张某6更驾驶铲车挖过混料。其对矿区建筑用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采场面积80593平方米(约120.89亩),价值人民币8534750元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南侧的一处砂坑就是其盗挖砂石料的地点;其能从十二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男子就是张某4清砂石料厂带班的班长王某6。
7、证人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是晋先水泥厂东南侧石料加工点的会计,负责收混料和卖成品石料。这家石料厂老板是张某虎,石料厂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采矿许可证。其是2018年3月去上班的,工作到5月15日。期间张某虎的石料厂收了2万多吨混料,其收的卖成品石料的现金大概2万元。期间张某7、张某4清、张某虎的石料加工点都是生产状态。张某虎的石料加工点有两名铲车司机,三人操控机组,会计有其和徐某1军。收的混料一部分是张某4清买的村民的地,位于的地挖的,挖了混料用大车运到水泥厂生产。挖的地大概20多亩,2017年6月底张某4清就派人挖,直到2018年5月,已经形成一个深十米的大坑。这些地中也有其家的一部分,卖地的事是张某某跟其谈的。还有一部分混料是外面送来的,也有北京修理河道清理出来的混料。其负责管理账目,过磅、开票,给工人代发工资。张福全、徐某1军也开票、过磅。张某4清和张某虎的砂石料厂相对独立,进来的混料也分别记账,公用一台地磅。张某虎料厂工资是张某虎给工人。张某虎石料厂就张某虎一个老板。张某虎料厂混料一部分是从外面买的,部分是张某4清在水泥厂南边地里挖出来的,然后大车给送过来。其在张某虎料厂进混料估计两千多吨,经其手卖出去成品料十多万元。其他没卖出去的成品料都回填到水泥厂南边的大坑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晋先水泥厂东南角一处砂坑就是张某4清盗挖砂石料的地点;其能辨认出砂坑西侧一块塌陷的土地就是其家被盗挖的耕地。
8、证人徐某1军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3月至5月在张某虎的石料厂管地磅,指挥拉料大车卸车。料厂一共约10人。张某虎有时候从张某4清手里买料,有时从东城坊一个姓李的手里买。张某虎不挖料。经其手收的混料大概八千吨。2017年4月至6月其在张某4清石料厂管过磅。
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正月初十至2018年5月在张某虎的砂石料厂做饭,石料厂位于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西废弃的晋先水泥厂内的东南角。
10、证人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自2018年正月初十至2018年5月在张某虎的砂石料厂带班。石料厂位于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西废弃的晋先水泥厂内的东南角。其去上班时,架子和绞笼都架好了,2个筛子、1个磨机、1个破碎机当时在地上,其指挥吊车将这4大件组装好了,当天下午生产了两、三个小时。其主要负责修理机组,三个铲车司机王某5、谢某林、冯某过负责铲石料,机组坏了,其就让他们帮忙修理机组。石料厂就一班工人,一般情况下是晚上7点生产,干到第二天早上7点停工。后来有检查的就拆机组不干了。其工作期间平均每天加工2000吨混料。工作时间60天左右,消耗混料十万吨左右。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晋先水泥厂院内的一块空地是张某虎收购砂石料并进行加工的石料厂加工点。
11、证人冯某过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3月在张某虎的砂石料加工厂上班。当时机组已经架设好了,其跟尚某差不多同时去的石料厂。张某虎的厂子日常分白班、夜班,四人一班,12个小时一倒班,每半月换一次班。每个班管机组的工人有三个,铲车司机两人。带班的叫尚某。其自3月上班至5月中旬,平均每月干二十多天,每天两个班共干20小时左右,其厂的机组的磨是直径150公分。其厂子没有挖过混料,混料是从外边买的。
12、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3月至5月在晋先水泥厂西南角张某4清的砂石料厂当会计。砂石料厂大概有十来人,王某1是铲车司机,张某某管生产,张福森是小工。料厂进料和出料的磅单由杨某1和张洪祥负责。水泥厂内料厂用电都是其交,具体数额几个料厂再分。其每个月最少一个月交4.6万元电费,最多一个月交9.2万。张某虎料厂在水泥厂东南角,张某7料厂在东北角,徐建英石料厂在水泥厂外南侧。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4月至5月中旬在晋先水泥厂西南角张某4清的砂石料厂管地磅,负责卖成品石料过磅。每天大概卖十多车,一车装60吨左右,其工作期间卖了100多车,共6000吨左右。
1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8年3月至5月在晋先水泥厂西南角张某4清的砂石料厂负责看磅。水泥厂内东南角石料厂是张某虎负责,东北角和西北角各有一个石料厂。张某4清石料厂一天能卖十多辆车石料,大车能装100多吨,小车50多吨。张某4清石料厂老板是张某4清,平时负责人是张某某,会计是徐某2,磅房是其、张某8和张某1。机组是张福新、张福森、宋某和王某6。铲车司机是王某1、徐建龙、张某6更。水泥厂南边大坑有3亩多地是其家的,原来是完好的耕地,后来挖成了大坑,现在基本填上新土了。张某4清挖地时其看见了。张某虎石料厂会计徐某1军、潘某1跟其在一个屋办公。张某4清石料厂混料是从晋先水泥厂南边大坑运来的,还有北京那边运来的混料。王某4、“张某9”、刘某5的车从南边大坑运过混料。张某虎和张某4清的石料厂公用一台地磅。
15、证人张福森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到西秧坊村废弃的晋先水泥厂内西南角张某4清的石料厂打工,负责清理卫生和机组。张某4清石料厂加工的砂石料是张某4清雇人从水泥厂南边和东边的大坑里挖的,他还在西秧坊村周围买地挖砂石料。张某某是张某4清石料厂的厂长,铲车司机有3、4个,钩机司机经常换,负责机组的工人分2组,其这组有其、老宋、高某、老冯,另一组有张福新、王某6、坡子、老四,会计是徐某2。水泥厂内有五家石料加工厂,除张某4清的,还有西北角张雷雨的石料厂,东南角张某虎的石料厂,东北角张福河的石料厂,中间的石料厂是刘飞的。水泥厂院外西侧石料厂是徐建英的。
1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10月到西秧坊村废弃的晋先水泥厂内西南角张某4清的石料厂打工,负责开铲车。其去之前石料厂就处于生产状态。其负责白天装车,大概一天装7、8车,一车能装十一、二铲就满了。张某4清石料厂加工的砂石料是张某4清或张某某雇人从水泥厂南边大坑里挖的,也有外边拉来的。挖出的砂石料除了送到张某4清厂子,也往张某虎石料厂送。张某某和许某是张某4清石料厂的厂长,石料厂有四个铲车司机,有其、徐建龙、张某6更和刘某1,钩机司机不固定。机组有四人,王某6、张福新、张福森、老四。磅房是杨某1、张某1,会计是徐某2。张某4清石料厂共分两班,白班和夜班,一班7人。两个班每半个月倒一次。石料厂有一个碎石机、一个磨机、一个震动筛、五个铲车、两个钩机。水泥厂内有五家石料加工厂,除张某4清的,还有西北角张雷雨的石料厂,东南角张某虎的石料厂,东北角张福河的石料厂,中间的石料厂是刘飞的。水泥厂院外西侧石料厂是徐建英的。张某某和许某安排人用钩机和铲车从水泥厂东南侧地里挖砂石料,张某6更、龚耀飞去挖过。一般都是晚上挖,时间不固定,干到第二天四、五点就停止。
17、证人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18年4月到西秧坊村废弃的晋先水泥厂内西南角张某4清的石料厂开铲车,把生产出来的石子用铲车运到大的石子堆上,有大车来拉石子其就给装车。张某4清砂石料厂共有十几人,白班厂长是张某某,夜班厂长是许某。
经辨认,其能从十二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男子就是张某4清砂石料厂的夜班班长许某。
1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11月到西秧坊村废弃的晋先水泥厂内西南角张某4清的石料厂开铲车,干了一个月就放假了,2018年2月,其又来开铲车至5月份。其把生产出来的石子用铲车运到大的石子堆上,有大车来拉石子其就给装车。张某4清砂石料厂共有十几人,白班厂长是张某某,夜班厂长是许某。加工用的混料是在石料厂南面地里挖的,砂石料厂每天出的沙子和石子大概有三千吨。
19、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西秧坊村村主任。晋先水泥厂原来厂长是张某4清父亲张晋先,因环境污染水泥厂停产了,张晋先就把厂子给了张某4清。2015年张某4清开始在水泥厂内架设机组生产砂石料,还有一处石料加工厂在晋先水泥厂外西南角,厂老板是徐建英。这些石料厂是偷着加工砂石料。混料一部分是张彦清买的其村村民的耕地,然后从地里挖混料,运到水泥厂生产。还有一部分是从外面拉过来的混料。挖混料的具体位置其知道的有三处,一处在晋先水泥厂的北侧和北京交界,挖了大概十多亩地;还有一处在晋先水泥厂正门东南侧,租的其村耕地,大概20多亩,应该是在2016年挖的砂石料。还有一处在晋先水泥厂东南角,租的其村耕地,大概100多亩,是在2017年上半年开始挖的,这些混料运到晋先水泥厂后怎么分配的其不清楚。
20、证人杜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家耕地在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外东南角,大概1.4亩,被张某4清买走了,现在被挖成了大坑,地里的砂石料被拉走了。其没看见是谁挖的,张某4清租地不是存放砂石料就是挖地里的混料。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晋先水泥厂东南角一处砂坑就是张某4清买的其家耕地,现已形成大坑。
21、证人徐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家地在西秧坊村水泥厂正门东边,大坑东南角,2018年1月租出去的。张某某找其谈的租地的事情,说是存料用,共4.5亩,租金都给了,租出去前是平整的地,地里种的树,租出去后就被挖成坑了,被挖了十二、三米深,其家地四周的地也有被挖的,北边是徐文新家的地,西边是张淑贤家的地都被挖了。其知道还有徐某10、刘某3、徐某7家的地租给张某4清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大门东边正南大坑东南角的一处地就是其家被挖的地。
2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张某4清2017年3、4月份租了其家大概一亩四分地,被张某4清挖了。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西南角,在李文山的地的西侧,再西边是毛家屯的地。李文山地的东边是潘某2的地,再东边是潘某1的地,然后是杜某1的地和徐某1力、刘某4的地。这些地都租出去了。
23、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1月份张某4清租了其家2.6亩耕地,耕地位于晋先水泥厂外东南角,东边是徐某7家地,西边是杨阳家地,南边是道路,北边也是道路。其家地被挖成了大坑,后来又给填平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其家出门往西走10多米到达村里南北向主路,沿主路往南走600米到村南东西向土路再往右走200多米的一片空地就是张某4清挖石料的地点。
24、证人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4月份张某4清租了其家一亩四分地,其家地在李文山地的西侧,再西边是毛家屯的地,东边是潘某1的地,再东边是杜某1的地,然后是徐某1力和刘某4的地,北边没有租。其家地被张某4清挖了。
25、证人王某2心的证言,证实其家有八分地在晋先水泥厂东南角,2004年给其村徐文双种了。其不知道这块地被挖的事,从把地转给徐文双后其就没管过这块地。
26、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正月张某某租了其家一亩二分五的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院墙外东侧,其家地被挖了。
27、证人徐某5的证言,证实大概2018年初张某某租了其家一亩二分承包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院墙外东南侧。
28、证人徐某1敏的证言,证实2016年后秋张某4清租了其家四亩承包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大门南侧院墙外东南,其听说村里有的人家的地被挖了,还上了电视,其当时看其家的地没被挖。
2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底张某4清租了其家3亩多耕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南边靠西侧,东邻徐文芳,西边是以前就有的大坑,南邻杨凤茹,北边是路。其家地被挖了,听说现在在垫土。
30、证人徐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底张某某租了其家八分八的耕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东南,现在被挖成大坑了,其家地界挨着东边和西边家的地都被挖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徐某5,西邻石文明,南邻道路,北邻道路的一处大坑就是其家的地。
31、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初其家五亩耕地租给了张某4清,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东南,其家地的北半部分被张某4清挖了,南边剩一亩多点没挖。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刘某3,西邻徐某1恩,南邻徐某1恩,北邻徐文彬的一处大坑就是其家的地。
32、证人徐某1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初张某4清租了其家2.45亩耕地,其家地被张某4清挖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石文明,西邻徐文彬,南边是下地土路,北边是水泥路的一处大坑就是其家的地。
33、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2016年初张某某、杜某3来其家说租地的事,其家租了2.8亩承包地,租给谁其不清楚,其家地在,养殖场南侧。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曹井友,西邻张俊生,南邻毛家屯,北边道的放着一堆沙子的地就是其家的地。
34、证人徐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1月张某某租了其家4亩6分承包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正南,2018年春节后,其发现其家地被挖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徐文彬,西邻张宁,南邻徐某1恩,北边水泥路的一块地就是张某某挖石料的地点。
35、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8月张某某租了其家2亩7分耕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南边,其家地被挖成了大坑,地里的砂石料被拉走了,是张某某找人挖的。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从西秧坊村其家出门往东行驶20米右转行驶50米进入村南主路,右转向西行驶300米左右,向南行驶150米右转行驶100米左右80米左右的一块地就是挖石料的地点。
36、证人张福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底张某4清租了其家三亩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墙院南边大坑,其家地被张某4清挖成大坑了,其家地东边的大坑也是张某4清挖的。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从西秧坊村其家出门往西走到达晋先水泥厂主路,经过晋先水泥厂门口往南,遇到东西路时往右转走30米左右,再往南前行100米左右的一块地就是张某4清挖石料的地点。
37、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10月张某某租了其家2.2亩耕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东南,其家地被挖成了大坑。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从西秧坊村东邻徐某1学,西邻曹某,南邻王永全,北邻刘子全的一处大坑就是其家的地。
38、证人徐某8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底张某某租了其家8分8的耕地,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东南,其家地租出去后被张某4清挖成了大坑,有十二、三米深。其家地界挨着东边和西边家的地都被挖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徐文付,西邻石文明,南边是下地的土路,北边是水泥路的一处大坑就是其家的地。
39、证人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大秋后,张某某租了其家4.45亩承包地,春节后,其发现其家地被挖成了10多米的大坑了,其家地在晋先水泥厂东南侧。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张书贤,西邻张二宝,北邻康某,南邻张克峰的一块地就是其家的地。
40、证人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初其家租出去5亩左右的耕地,当时是张某某来谈的租地的事。其家地被挖成大坑了。
经辨认,其能辨认出西秧坊村东邻徐某1莲,西邻徐某3,南邻刘某3和徐文杰的一块地就是其家的地。
41、证人杜某2的证言,证实其家里有两辆大货车,一辆前四后四外挂十三米货车、另一辆前四后八九米六侧翻货车。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其从张某4清砂石料厂往良乡运输过成品石子,其的车没有拉过混料。收购的石子每车装60吨左右,大概共拉了25车,大概共拉了1500吨左右。
42、证人徐某9的证言,证实其有三辆半挂车,平时跑运输。2017年底,其的车在其舅舅张某4清砂石料厂买过成品石子,大概七、八车。
4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红岩大康牌前四后八自卸货车,其在张某4清的石料厂拉料。其运输的混料是在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南面的料坑装的,共运了大概二十天左右,每车装20多吨,每天运六、七趟。大坑在百尺竿镇西秧坊村晋先水泥厂南面150米左右。刘某5、王某4、张某10也运混料。张某4清坑里的混料有时用铲车装,有时用挖掘机装。
44、证人徐某1军的证言,证实其是2018年3月到张某虎的石料厂上班,负责成品石料和混料的过磅、开票。石料厂的混料是从晋先水泥厂南边的大坑运来的,应该是张某虎买的张某4清的。张某4清和张某虎的砂石料相对独立,进来的混料也分别记账,公用一台地磅。张某虎料厂工资是张某虎给工人。张某虎石料厂就张某虎一个老板。
45、证人张福全的证言,证实其平时去张某虎的砂石料厂帮忙看摊,厂子工人是张某虎找的,生产应该是归张某虎负责,张某虎厂子大概生产了一个多月,从2018年农历正月初十生产到2018年5月中旬。
46、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从2018年3月给张某4清运输土和混料。其从晋先水泥厂院内张彦清料厂南边的砂坑装混料运到西秧坊村村里修路用,也运几车混料到张某4清料厂。有时是铲车装车有时是挖掘机装车。村里修路运了20来天,每天十来车,每车20吨左右,往张某4清料厂运了大概十多车。
4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2018年3月在西秧坊村修村里的路拉过砂石料,混料是在村南张某4清的料坑里装的,张某4清是晋先水泥厂院里料厂的老板。其大概运了二十来天,每车装20多吨,每天运输六、七趟。有时也往张某4清料厂运一些,大概有十多车。有时是铲车装车,有时是挖掘机装。
48、涿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晋先水泥厂周围及厂区内案发现场情况。
49、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实被告人唐玉波、张某虎、徐建龙、龚耀飞因盗挖砂石料被给予行政处罚。
50、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被告人张某虎、张某某、唐玉波、徐建龙、龚耀飞被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通知书均已送达当事人。
51、河北紫石矿业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河北省涿州市建筑用机配石采出量核查报告(II)、地形地质图、地质剖面图、估算平面图、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保价认字(2018)0601号文件、价格认定协助书、涿州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证实经鉴定,截至到2018年5月,采矿区内建筑用机配石动用资源储量609625立方米,采场面积80593平方米(约120.89亩),认定标的价值为人民币8534750元,该结果已通知当事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案证据材料移送涿州市公安局。
52、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53、涿州市公安局百尺竿派出所证明,证实经查询,五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54、中共涿州市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复函,证实经查,被告人张某虎是中共党员,张某某、徐建龙、唐玉波、龚耀飞不是中共党员。
55、涿州市公安局大石桥刑警队情况说明数份,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4清被上网追逃,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盗挖砂石料使用的挖掘机和铲车去向,挖掘机和铲车至今未找到;徐建龙、杨某1、张某虎、潘某1笔录中的“张某4清”与“张某4青”系同一人;张彦清盗挖砂石料租用的西秧坊村村民耕地,据嫌疑人及地主交代张某4清与出租方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2018年5月18日张某虎从其农行卡内取出105万现金,据张某虎交代是将该笔钱以现金形式交给许某用作回填张某4清盗挖砂石料的大坑。
56、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实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未给张彦清在百尺竿镇西秧坊村所盗挖砂石料地块办理过采矿许可证。
57、涿州市百尺竿镇政府和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砂坑部分回填。
被告人张某虎辩护人当庭出示以下证据:涿州市百尺竿镇政府和镇党委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砂坑部分回填。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虎、张某某、龚耀飞、唐玉波、徐建龙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砂石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虎于2018年2月从事非法采矿活动至2018年5月,负责购买机组、雇人组建机组、招聘工人加工砂石料、资金管理等事宜,是东南角石料厂主要负责人,负责厂子全面事宜。被告人张某虎在公安机关供述中称张某4清许诺挣了钱给其分红。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从事非法采矿活动至2018年5月,其指挥工人采矿并加工砂石料、负责机组维修、租地、招聘工人等事宜,是西南角石料厂白班厂长,夜班厂长为许某,砂石料加工活动主要在夜间进行。被告人张某虎、张某某为实质意义上的组织者。三被告人龚耀飞、唐玉波、徐建龙虽是受雇佣从事铲车或钩机工作,但三被告人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涉案矿产资源损失高达800余万,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五被告人均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张某虎、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虎、张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龚耀飞、唐玉波、徐建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龚耀飞、唐玉波、徐建龙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耀飞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三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矿产资源不受破坏,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依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参与时间长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虎的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龚耀飞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耀飞的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唐玉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玉波的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建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建龙的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艳华
审判员 李明明
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
书记员: 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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