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7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学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5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树勇、范某某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天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7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晨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捕前住原籍。2017年1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靖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捕前住涿州市。2010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祥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捕前住涿州市开发区。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雪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7年8月3日因本案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5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小伟,曾用名姜晓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捕前住原籍。2018年5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8〕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孔祥雷、范某某、胡晨龙、潘靖群、宋天喜、刘雪飞、姜小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9日以涿检公诉刑追诉[2018]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及其辩护人李树勇、范某某琳,被告人孔祥雷及其辩护人张春华,被告人潘靖群及其辩护人闫金振,被告人刘雪飞及其辩护人范某某鹏,被告人范某某、胡晨龙、宋天喜、姜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因怀疑天地新城居委会有人拍摄其工地照片并举报,然后范某某学武电话联系孔祥雷等人去天地新城居委会找李福建及其儿子李某1,孙某1(已上网追逃)在天地新城居委会附近看到范某某学武后又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潘靖群和刘雪飞,然后刘雪飞又电话联系了胡晨龙和姜小伟,随后刘雪飞驾驶白色皮卡车拉着胡晨龙和姜小伟去了天地新城小区,被告人潘靖群联系好孔祥雷后开车去孔祥雷家接着孔祥雷、范某某和宋天喜一起去了天地新城小区。后来被害人李某1到达天地新城居委会三楼后与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发生口角,然后范某某学武让在天地新城居委会楼下等待的其他人上楼,被告人孔祥雷等人上楼后看见范某某学武与李某1在争执,遂动手殴打李某1,而且孔祥雷使用仿真枪砸李某1头部并恐吓李某1,被告人范某某、胡晨龙用刀扎李某1,被告人宋天喜用凳子和水杯砸李某1,然后被告人潘靖群、范某某、刘雪飞、姜小伟又对被害人李某1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
1、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张某报的警,2018年5月15日行政转为刑事,同日立案侦查。
2、涿州市公安局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到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5月15日涿州市公安局大案刑警队将被告人潘靖群、孔祥雷、胡晨龙传唤至涿州市公安局;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刘雪飞到涿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5月17日涿州市公安局大案刑警队将被告人范某某、宋天喜传唤至涿州市公安局;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小伟到涿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3、被告人范某某学武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其到天地新城小区居委会三楼找李福建谈工地拉土费用和其工地施工有人拍照片举报给城管阻挠其施工的事,其看照片拍摄的角度是从居委会方向照的,其想找李福建帮其看看监控是谁拍的,当时其给大宝、大雷打电话让他们叫人跟着其去天地新城居委会,一是去找李福建要钱,二是问问谁拍的照片,其给大宝、大雷打电话是因为之前其找李福建要过拉土的钱,李福建一直没有给,其怀疑照片的事是李福建指使人照的,其怕找李福建说事发生争执,所以其预备点人打起来不吃亏,然后其就开着白色奥迪Q5先去了天地新城居委会,其到了天地新城居委会楼下后看见孙某1在居委会楼下广场健身器材上待着,孙某1问其干什么来了,其说找李福建有点事,然后孙某1就跟着其上了楼,到了楼上后李福建没在,其就给李福建的儿子李某1打电话,其让李某1把拉土的钱给其结了,并让李某1给其查查照片的事情,然后孙某1就下了楼,其一个人在三楼等着李某1,过了一会儿大宝和大雷带着人来了,其看见大宝他们来了就让大宝、大雷他们在楼下等着,又过了一会儿,其看见李某1到了就冲着楼下大宝、大雷他们喊上来俩人,随后李某1就到了楼上,然后其跟李某1说拉土的钱该结了,李某1说现在没钱,之后其就拿出手里的照片让李某1调监控看看是谁拍的,李某1说什么照片他不知道,随后其叫上来的两三个人一听李某1这样说就开始动手打李某1,具体怎么打的李某1其没有看清,后来又陆陆续续的上来了人,随后其和孙某1把大宝他们拉开就让他们下楼了,当时还有几个人一直没有下去,这时其看到李某1左胳膊受伤流血了,李某1冲其走过来说“你叫人打我,我跟你没完”,然后其就打了李某1一个嘴巴,李某1随手打了其一个嘴巴,其叫来的人看见其挨打了又开始打李某1,打了一两分钟后就分开了,随后李某1又骂其,其又打了李某1一个嘴巴子,李某1又打了其一个嘴巴子,其叫来的人就又开始打李某1,又打了一两分钟后就下楼开车走了,参与殴打李某1的人有其、大宝、大雷、小龙和小飞,其他人不认识,孙某1在现场没动手一直劝架,其打了李某1几个嘴巴,大雷拿着类似枪的东西指着李某1的头部,其他人怎么打的不清楚,李某1的胳膊被谁扎的不清楚,其只给大宝和大雷打了电话让他俩叫人去天地新城,具体大宝、大雷都叫谁去的天地新城小区其就不知道了。鸿翔体育中心是谁开的其不知道,其经常去那里打球,其在鸿翔体育中心打球时没有看见过孙某1、大宝、小龙、小飞和小伟,其认识大宝、小龙、小飞和小伟两三年了,平时他们跟着其在工地干活,其每个月给他们开三千元左右的工资,其对李某1的伤情鉴定无异议。
4、被告人孔祥雷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23日16时许,其和范某某、范某某某2在其家打牌斗地主时范某某学武给其打电话说工地有事,让其过去找范某某学武,当时范某某和范某某某2说跟其一起去,后来潘靖群给其打电话说他来接其,然后潘靖群就开车到政法街农行家属院接上其、范某某和范某某某2一起去了天地新城小区,当时其坐在副驾驶,途中其发现副驾驶车门储物箱放了一把转轮仿真手枪,其四人到了天地新城居委会后潘靖群把车停在了路某,其从车中看到居委会广场上有好多年轻男子,其就将潘靖群车储物箱里的仿真手枪拿了出来,并在潘靖群车后座找了一个帆布挎包,把仿真枪放了进去,然后其把挎包跨在脖子上就下车了,下车后其四人在广场人群中呆了会儿就看见范某某学武透过窗户对着人群喊上来几个人,其和范某某、小龙听到范某某学武的喊话后就上了楼,其上去之后看见孙某1在上面,范某某学武正在和李某1争吵,然后其从挎包中掏出仿真手枪用枪顶住李某1的头吓唬李某1,孙某1就过来向后拉其,这时从下面上来一群人,其就拿着仿真手枪在人群中骂街,然后其向李某1走过去跳到了铁椅子上用枪指着李某1吓唬他,孙某1就把其向人群外面推,这时范某某和一个叫小龙的人,还有其他人都上前去打李某1,其当时拿着仿真手枪在人群中骂街,具体怎么打的李某1没看清,后来其听说范某某和小龙用折叠刀将李某1扎伤了,后来其被潘靖群拽下了楼,下楼时其看到范某某跟在其身后,后来楼上发生什么事情就不清楚了,到了楼下潘靖群开车拉着其和范某某就回家了。其和范某某学武是朋友,当时范某某学武给其打电话去天地新城没说什么事,等其到了天地新城看见天小区门口有好多人,其就知道范某某学武让其去打架,其拿仿真枪是因为如果打起来用来吓唬人,仿真手枪是转轮黑色的,什么材质的记不清了。打架时范某某学武叫去的人大概有十五六个人,其只认识小龙、小飞、范某某、范某某某2和潘靖群,其他人不认识,其之前说的是假话,事情出了之后,潘靖群跟其说如果派出所找其就说李某1刮了潘靖群的车,其才去打李某1的,不能说是范某某学武让其去打李某1的,范某某和范某某某2是看到其和别人起了冲突才打人的。其是两年前去鸿翔体育打羽毛球、乒乓球时认识的范某某学武,当时范某某学武是干建筑工程的,其不知道都有谁跟着范某某学武在工地干活,其只知道潘靖群、刘雪飞、小龙、小伟和范某某学武经常在一起,范某某学武让其帮他打架没有给其报酬,其对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无异议。
5、被告人潘靖群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23日下午,范某某学武给其打电话说让其找两个人去工地一趟,其问范某某学武什么事,范某某学武说带人过来就知道了,其说没人,范某某学武让其给孔祥雷打电话,然后其给孔祥雷打完电话就开着一辆无牌照的灰色现代途胜轿车到政法街农行家属院孔祥雷家的楼下接上孔祥雷和两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去了天地新城,当时孔祥雷坐在副驾驶,另外两个男子坐后排,等其四人快到工地的时候看到前面有一帮人,孔祥雷说他拿着其车里给孩子买的一把黑色仿真左轮手枪,如果打起来就吓唬吓唬人,然后孔祥雷从其车后座上拿了一个包,把枪放到包里,随后就背着包下了车,其四人下车后看见一辆白色皮卡车停在天地新城小区门口,车里坐着刘雪飞、小龙和小伟三个人,孙铁丰在天地新城社区居委会楼前广场健身椅上坐着,然后其四人就过去找孙某1问怎么回事,孙某1说工地上的事,李某1总给工地找麻烦,范某某学武叫大家过来找李某1谈谈,这时范某某学武在天地新城社区居委会三楼窗户处告诉大家在楼下等着,过了一会儿李某1开着一辆紫红色的奥德赛来到天地新城社区居委会,然后上了楼,孙某1跟其说上去两个人看看武某没有事,然后孔祥雷从其手里把装仿真枪的包拿过去之后就和刘雪飞、小龙、还有一个戴口罩的男子上楼去找范某某学武了,孔祥雷四个人上去两三分钟后其就听到楼上吵了起来,然后其和楼下的十多个人也跟着上了楼,其上楼后看到范某某学武和李某1撕扯起来了,孔祥雷右手拿着仿真枪,左手拽着李某1的脖领说:“信不信我打死你”,李某1指着自己的头部就说:“吹牛逼,有本事你往这儿打”,这时那个戴口罩的男子冲到前边拿着一把小匕首扎了李某1左胳膊一刀,然后孙某1就把大家拉开了并让其赶紧把孔祥雷两个人领走,然后其和孔祥雷三个人就下楼开车走了。范某某学武让其带着人去工地,当时其认为可能是工地有人闹事,当其快到工地的时候,看到天地新城小区门口有一帮人,这时其意识到可能是过来打架,工地经常有人捣乱,往工地里倒建筑垃圾,还有人经常向城管举报,范某某学武怀疑是李某1指使的,因为李某1曾经找过范某某学武想包揽工地工程,范某某学武没有同意。其没有动手殴打李某1,其和刘雪飞都跟着范某某学武在工地上干活,其开的现代途胜汽车和刘雪飞开的白色皮卡车都是范某某学武找的,车一直由其俩开着。其在派出所调查时说的是假话,当时范某某学武跟其说派出所调查时不要说实话,不要把范某某学武交代出来,所以其就编了一个其的车被李某1刮蹭的借口,然后其又交代给孔祥雷和刘雪飞也这样说。鸿翔体育中心的老板是范某某学武,孙某1是经理,范某某学武平时很少去,日常经营和管理都是孙某1负责,其在鸿翔体育中心上班是孙某1让其去的,刘雪飞、胡晨龙和姜小伟是其介绍去的。2018年8月6日供述,案发当天是孙某1打电话让其去的天地新城居委会。其对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无异议。
6、被告人刘雪飞的供述证实,其来投案自首,2017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15时许,范某某学武给其打电话说他这有点事,让其叫两个兄弟开着范某某学武的白色皮卡车去天地新城小区帮范某某学武撑个场,随后胡晨龙也接到了范某某学武的电话,然后其给姜小伟打电话让姜小伟跟其出去一趟,三个人汇合后一起去了天伦湾工地开车,然后其开车带着胡晨龙和姜小伟去了天地新城小区,到那之后没见到范某某学武,然后其就把车停在天地新城小区门口在车上等着,在此期间其看到有十来个男子开车来到天地新城小区门口,其在车里待了十来分钟左右就听见天地新城社区居委会三楼吵了起来,楼下这帮人就往三楼冲,其和胡晨龙、姜小伟也跟着上了天地新城居委会三楼,到了三楼之后其看见范某某学武和一帮人正打一名男子,这名男子胳膊上已经流血了,后来双方就被劝开了,有一些人就下楼了,其和胡晨龙、姜小伟没有下楼,随后范某某学武和被打的男子又发生了口角,两个人互相扇嘴巴,其看到这种情况之后就上前帮着范某某学武打那个人,胡晨龙和姜小伟也上来打那个人,其当时对那名胳膊上流血的男子拳打脚踢,胡晨龙上去扎了那个人几下,具体扎的哪里没有看清楚,当时其也随身携带了刀,但是一直在其的左裤兜放着没拿出来,姜小伟对那个人也是拳打脚踢,后来就被劝开了,后来其又看到范某某学武和那名男子起了冲突,范某某学武打了那名男子一个嘴巴,那名男子又打了范某某学武一个嘴巴,其就再次冲过去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胡晨龙用刀子扎这名男子,姜小伟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打了一两分钟后其就跟着范某某学武下楼了,然后其和胡晨龙、姜小伟就开着皮卡车走了,范某某学武怎么走的不清楚。参与打架的人有其、姜小伟、胡晨龙、潘靖群、孔祥雷和范某某,其他人不认识。其在派出所说的是假话,当时潘靖群告诉其和孔祥雷说打架是因为李某1开车刮蹭了潘靖群的车,不能说是范某某学武让其去找李某1的,目的就是帮助范某某学武逃避责任。范某某学武是鸿翔体育中心的老板,孙某1是鸿翔体育中心的经理,范某某学武让孙某1全面负责,大宝(潘靖群)是孙某1下边的小经理,管着其和小龙、小伟,其和小龙、小伟负责打扫卫生、收银等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工作,还有就是防止其他人来体育中心捣乱,范某某学武还承揽了一些工程,也叫大宝和其、小龙、小伟四个人去帮范某某学武看着工地。
2018年7月12日供述,2017年6月23日是孙某1打电话让其去天地新城的,当时孙某1打电话让其和小龙、小伟赶紧去天地新城,范某某学武在那等着呢,等其开车拉着小龙、小伟到了天地新城小区后看到孙铁丰在天地新城小区居委会楼广场下的健身椅上坐着,后来其听见楼上骂了起来就和其他人上楼了。其之前的笔录有所隐瞒是不想把孙某1交代出来。其对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无异议。
7、被告人胡晨龙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刘雪飞在宜家旺广场时,范某某学武给刘雪飞打了一个电话后又给其打电话,范某某学武让其和刘雪飞到天伦湾工地开白色皮卡车去天地新城工地找范某某学武,然后刘雪飞给姜小伟打电话让姜小伟去宜家旺广场找其俩,姜小伟到了之后三个人就去了天伦湾工地开车,然后刘雪飞开车拉着其和姜小伟去了天地新城小区,到了小区门口后,其看到范某某学武在天地新城小区门口旁边一个办公楼的三楼窗户位置站着,范某某学武看见其过来就让其停在楼下等着,过了一会儿,其看见范某某学武从三楼窗户招呼其,然后其就上楼了,当时跟其一起上楼的还有两三个其不认识的人,上楼之后其看到范某某学武正和一名男子吵架,没过一会范某某学武就和那名男子撕扯起来了,然后其三四个人就上去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其先打了几拳踹了几脚,随后其从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多功能小刀想扎那名男子,但是没有扎到,后来就被人拉开了,其他人怎么打的没有看清,后来有些人就被劝下了楼,其和刘雪飞、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人没有下去等着范某某学武,后来其看到范某某学武和那名男子又起了冲突,范某某学武打了那名男子一个嘴巴,那名男子也打了范某某学武一个嘴巴,其几个人看到范某某学武被打了就又冲了过去,然后其用刀扎了那名男子两下,随后就被拉开了,之后其又看到范某某学武和那名男子起了冲突,范某某学武打了那名男子一个嘴巴,那名男子又打了范某某学武一个嘴巴,其再次冲过去用刀扎那名男子,扎了几下有没有扎到记不清了,其还用脚踹了那名男子,其他人也过来打那名男子,怎么打的不清楚,打了一两分钟后其几个人就跟着范某某学武一起下了楼,然后其和刘雪飞、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上了之前的白色皮卡车就走了。当时范某某学武给其打电话没说什么事,等其到了天地新城小区后,其看到来了一帮人就想到了范某某学武让其来肯定是来打架的,其对李某1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无异议。范某某学武是鸿翔体育中心的老板,孙某1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大宝是一个经理,管着其、刘雪飞和小伟,其和刘雪飞、小伟负责打扫卫生、收银等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工作,还有就是防止其他人来体育中心捣乱,范某某学武还承揽了一些建筑工程,范某某学武也叫大宝和其、刘雪飞、小伟四个人去帮范某某学武看着工地。
8、被告人姜小伟的供述证实,其来投案自首,2017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不是刘雪飞就是胡晨龙给其打电话说工地有点事,可能要打架,胡晨龙让其跟他出去一趟,其问胡晨龙是谁让去的,胡晨龙说是范某某学武让去的,然后其到宜家旺广场找到胡晨龙和刘雪飞后就跟着刘雪飞去开皮卡车,随后刘雪飞开着皮卡车拉着其俩去了天地新城小区,到了小区之后其三个就在车上呆着,后来又过来一帮人在居委会楼下呆着,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楼上有人吵了起来,楼下这帮人就冲到了三楼居委会,其是最后上到的三楼,到了三楼后其看见一个高个挺胖的男子拿着一把仿真枪指着李某1并吓唬李某1,还有一个人拿着椅子砸李某1,其他几个不认识的人也在殴打李某1,后来就被劝开了,然后范某某学武让其和小龙、小飞留下,让其他人先下去了,后来范某某学武就和李某1说话,说着说着范某某学武扇了李某1一个嘴巴,其三人看范某某学武打李某1就上去动手打李某1,其用烟灰缸砸了李某1几下,并对李某1拳打脚踢,胡晨龙、刘雪飞怎么打的没注意,后来就被劝开了,之后范某某学武又和李某1吵了起来,范某某学武又扇了李某1一个嘴巴,其三人又上去跟着范某某学武打李某1,这次其对李某1拳打脚踢,打完之后其三人就跟着范某某学武下楼了,下楼之后,刘雪飞开着皮卡车拉着其就离开了,范某某学武自己开车走的。其是通过大宝介绍其去鸿翔体育中心上班认识的范某某学武,鸿翔体育中心的老板是范某某学武,大宝是经理负责体育中心的日常工作,其和小龙、刘雪飞负责卫生和收银等正常运转工作,有时范某某学武也让其和大宝、小龙、刘雪飞去看工地,防止有人在工地捣乱。其对李某1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无异议。
9、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6月底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和范某某某2、孔祥雷在涿州市孔祥雷家玩牌时,其听见范某某学武给孔祥雷打电话说有点事,让孔祥雷过去一趟,其和范某某某2就主动跟孔祥雷去,过了一会儿有一辆途胜车来农行家属院门口接上其三个直接去了天地新城,到了天地新城之后其三人将车停在马路边上就下车了,孔祥雷背着一个包下的车,紧接着其看见有几个人也往这边走,加上其三人大概十多人都在天地新城小区居委会楼前待着,待了一会范某某学武在楼上喊孔祥雷带人上来,其就跟着孔祥雷一起上了楼,当时一起上楼的还有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到了楼上之后其看见范某某学武和一个人嚷了起来,范某某学武先用拳头打了那个人的脑袋,然后其几个人也一起冲上去帮范某某学武,孔祥雷从包里拿出一把仿真枪吓唬被打的人,其用刀子扎了那个人左胳膊一刀,其他人怎么打的没有注意,后来其他人听见楼上打架也跟着上来了,其和孔祥雷等人就被孙某1拉开了,然后其和孔祥雷、还有开车拉着其俩来的人就下楼开车走了,当时范某某某2没有跟着走。范某某学武打电话没有让其去,其是主动跟孔祥雷去的,其当时不知道范某某学武叫人过去干什么,等其到了楼上之后才知道是去打架。其随身携带的刀是为了防身用,是一把大概有10厘米左右的弹簧刀,其刚开始是拳打脚踢,后来用刀子扎了被打人的胳膊一下,范某某学武打了那人头部几下,孔祥雷拿仿真枪冲着被打的人吓唬他,范某某某2用椅子砸那个人着,其他人怎么打的没看清,当时在现场的人还有小龙、孙某1、大宝和雪飞,其他人不认识,其对李某1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无异议。
10、被告人宋天喜的供述证实,其叫宋天喜,大家都叫其范某某某2,2017年6月23日中午的时候其和孔祥雷(大家都叫他大雷)、还有范某某在孔祥雷的家里打牌,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孔祥雷接了一个电话说他有点事要出去不玩牌了,孔祥雷也没说有什么事,其就说也跟着去,然后其三个下楼等了一小会就来了一辆黑色轿车接上其三个上了车,在行驶的途中孔祥雷在副驾驶手抠里发现有一把玩具手枪,然后孔祥雷就把玩具手枪放进了一个挎包了,到了天地新城居委会后,其和孔祥雷、范某某就下了车,下车之后其看见路边有一群人站着,孔祥雷和范某某就去找别人去了,其站在路边抽烟,这时其看见孔祥雷、范某某和一个挺瘦的人上楼了,大概过了两三分钟之后其听见楼上有吵吵的声音就感觉打起来了,旁边有个人喊了一句楼上不对劲,然后其就和旁边几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冲上了楼,到了楼上之后其看见孔祥雷和范某某、还有一两个不认识的人正在打一个陌生男子,范某某还拿着一把刀子扎那名陌生男子,具体扎的什么部位记不清楚,孔祥雷手里拿着一把玩具手枪正在吓唬那个人,这时人群中有好几个陌生男子都冲上去对那名陌生男子拳打脚踢,其一看大家都动手了,其就拿起旁边的一个椅子向那名陌生男子砸了过去,结果没砸到那个陌生人,然后其又拿起柜台上的两个玻璃杯子向那名陌生男子砸了过去,砸没砸着记不清楚了,后来其发现孔祥雷和范某某不见了,其就下楼去找孔祥雷和范某某了,到了楼下其没看到孔祥雷和范某某,其以为孔祥雷和范某某没有下楼就又上楼去找他俩,到了楼上之后其看到有三四个年轻的男子还在追着那名陌生男子打,其在楼上没看到孔祥雷和范某某其就下楼了,下楼之后其就打车回家了。当时其跟孔祥雷、范某某去天地新城不知道去干什么,后来到了楼上之后才知道是来打架,其对李某1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无异议。
1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3日下午3点多,范某某学武打电话问其在那里,其说在外面,然后范某某学武让其回天地新城社区一趟,其问范某某学武有什么事,范某某学武没说,然后其就开车往天地新城社区走,在路上范某某学武又给其打了两次电话,其开车回到天地新城社区把车停在社区楼下的便道上后其看到便道上有十几个年轻的小伙子,其正要给范某某学武打电话,这时旁边过来一名男子一边用手指了一下天地新城社区三楼,一边说就在上边等着其呢,然后其赶紧上了楼,到了社区大办公室后其看到范某某学武坐在办公室靠南边的办公桌后面,其问范某某学武有什么事,范某某学武拿出手机让其看了一下手机里面一张工地的照片,范某某学武问其这照片怎么回事,其说不知道,然后范某某学武让其解释一下,其说照片不是其照的解释什么,这时从楼下上来二十多个小伙子,其中一个体态偏胖的男子从他随身挎着的包里拿出一把类似左轮手枪的东西指着其,并让其蹲下,另外一起上来的人开始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人拿刀扎其,有人用社区居委会的椅子和桌子上的玻璃杯砸其,后来社区的工作人员就把打其的人拉开了,这时范某某学武见其的左胳膊流了血就冲其说再牛逼找其家去,然后范某某学武打了其一个耳光,其就还手打了范某某学武一个耳光,这时被社区工作人员劝到一边的那帮小伙子又开始打其,还有人拿刀扎其,这时社区的一个女工作人员说别打了她已经报警了,那些人听到后就赶紧停手下楼离开了,其朋友高某1、高某2和李某5看到其受伤了就把其送到了二康医院。其和范某某学武之间没有矛盾,范某某学武和那些人打其是因为范某某学武以为手机里的照片是其爸所在居委会的人拍的,范某某学武找其爸正好没在,范某某学武就给其打电话,那些动手打其的人其认为是范某某学武叫过去的。其对自己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无异议。
12、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3日16时左右,其和范某某某1、李某3、李某2、张某在天地新城社区居委会上班时有两名三四十岁的男子到居委会找李福建,当时范某某某1接待的那两个人,范某某某1和其中一名男子说书记没在,如果有事明天或下周再来,后来那名男子就坐在范某某某1办公的位置和范某某某1说什么照片的事,具体内容其没听清,后来那名男子就开始打电话,另一名男子就下楼了,那名男子打电话的意思是他在居委会等着李某1,过了十多分钟,李某1就来了,然后李某1跟打电话的那名男子说了几句关于什么照片的话,就有几名男子冲进居委会找到李某1就开始打李某1,具体怎么打的没注意,其只看到一名胖男子从胸前的包里拿出一把手枪威胁李某1,还有一名男子手里拿把刀子扎李某1,具体怎么扎李某1没看见,这时后面又冲进来十多个打架的小伙子,其就上前拦着这十多个小伙子,并把他们往居委会外面推,其把大部分人都推了出去,还有三四个小伙子没走,后来其看到李某1胳膊上有血,然后范某某某1和李某3就把李某1推到了居委会办公室南侧的走廊里,那些人又冲进走廊追着李某1打,其赶紧拦着没拦住,这些人在走廊里打完李某1就走了,后来李某1的朋友就带李某1下楼去医院了。
1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3日16时左右,其当时在天地新城居委会三楼上班,大厅里进来了两个人一名中年男子(范某某学武)和一名年轻点的胖子,然后范某某学武问范某某某1书记李福建在什么地方,范某某某1说书记回家睡觉了,然后范某某学武拿出手机让范某某某1看照片,并问这照片是不是在窗户这拍的,后来其听到范某某学武打电话,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其看到李某1进来了,随后李某1身后就跟着进来十多名陌生的年轻人,这时范某某学武问李某1笑什么,李某1说笑怎么了,然后就有五六个人对李某1拳打脚踢,其中有一名高个胖子拿着一把类似转轮手枪的东西对着李某1比划,并对李某1说:“我打死你”,这时有人就把拿枪的胖子推到后面去了,打李某1的人当中还有人拿出折叠刀扎了李某1的左肩膀,其记得当时有两个人拿着折叠刀扎李某1,后来有一个人拿起大厅的椅子砸向李某1,具体砸没砸到没看见,当时其看到李某1左肩膀流血了就到会议室打电话报警了,等其出来的时候范某某学武和那帮人已经走了,后来李某1的朋友扶着李某1下楼去了医院。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3日下午4点左右,其在天地新城社区居委会三楼上班,当时在办公室的还有同事范某某某1、张某、李某3和康某。这时有两名陌生男子上来社区书记李福建,范某某某1说书记不在回家睡觉了,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然后这名男子拿出手机问手机中的一张照片是不是居委会的人拍的,范某某某1说这张照片不是居委会的人拍的,然后那个40多岁的男子就给李某1打电话,大概意思是让李某1赶紧来居委会,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左右,李某1就来了,随后就看到有十几名陌生男子陆续跟着一块上来了,其中一个偏胖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类似手枪的东西冲着李某1开始比划,还冲着居委会的人说“你们都别动,动我就弄死他”,那个男子一边说一边拿类似枪支的东西指着李某1,其当时被吓坏了就赶紧拦着,这十几名男子轮番上前对李某1拳打脚踢,还有人拿着匕首,具体谁怎么打的,那些人长什么样子其没有看清,当时其看到李某1肩膀部位流血了,也不知道怎么受伤的,然后社区的人就让张某打电话去报警了,范某某某1就把李某1拉进了三楼里面的楼道里,对方那些人又有四五个人冲进楼道里打李某1,居委会的人赶紧拦着也没拦不住,那些人在楼道里打完就停手走了,然后李某1的朋友就带着李某1去了医院。
1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3日下午三点半以后,其在天地新城社区居委会上班时范某某学武领着一名胖男子来到居委会找李福建,范某某某1说书记下午有事儿刚走,并说有事下周一再来,然后范某某学武就让范某某某1看手机里的照片并和范某某某1说他手机里照片的事,具体说的什么不清楚,然后其走到他俩身边看到范某某学武手机里有一张居委会办公室东边马路对过一个工地的照片,其看到照片后结合范某某学武之前的话语就猜想他可能怀疑他手机里的照片是从居委会这里照的,之后范某某学武就和范某某某1聊天,过了几分钟,另外那名男子就下楼了,然后范某某学武打电话让李某1来居委会办公室,过了十多分钟李某1来到居委会办公室,然后范某某学武就和李某1说范某某学武手机里照片的事情,随后之前和范某某学武来的那名胖男子又和三名男子上了楼,其中一名脖子上挂着包的男子从包里掏出一把手抢,然后举着手枪踩在长椅上指着李某1嚷弄死你之类的话威胁李某1,另外两名男子就冲上去打李某1,并拿着刀子扎李某1,范某某学武也冲过去打李某1,拿枪的胖男子手里举着枪一直冲着李某1比划,嘴里喊着弄死你之类的威胁话,另外两名男子手里都拿着刀子扎李某1,李某1就抬胳膊挡着,范某某学武用手扇或用拳头打李某1的上半身和头部,李某1被打得流了好多血,在这些人打李某1的时候,又有十来个年轻小伙子冲进居委会办公室要打李某1,后来被居委会办公室的人和那个劝架的胖子拦着他们没冲到李某1身边,其中一个穿黑背心的小伙子没被拦住双手举起一把办公椅子砸向李某1,那把椅子砸在李某1边上的办公桌上没砸到李某1,那个小伙子又顺手抄起办公桌上的一个纸水杯和两个玻璃杯依次砸向李某1,其没注意打没打到李某1,最后两个玻璃杯都碎了,然后居委会的人就把大部分打架的小伙子劝出了办公室,剩下三四个人没走看着范某某学武,后来范某某学武和李某1又吵了起来,然后没出办公室的三四个小伙子又冲上去打李某1,其中一个是之前拿刀子的瘦男子拿刀子扎李某1,其他都是围着李某1拳打脚踢,打了几下就又被拉开了,范某某学武和李某1又接着吵架,范某某学武打了李某1一个耳光,李某1还手也打了范某某学武一个耳光,居委会的人就拉着李某1往办公室南侧的走廊里走,刚拉开的那三四个小伙子和范某某学武又冲上来追着打李某1,之前拿刀子的瘦男子拿刀子扎李某1,其他都是追着李某1拳打脚踢,这时被劝出办公室的十多个小伙子又冲进办公室追到走廊里,冲在前面的两三个人对李某1拳打脚踢了几下后李某1的两个朋友就赶到了,这些人也就不打了,然后那些人就走了,李某1的两个朋友就扶着李某1下楼去医院了。
16、证人范某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23日16时许其在涿州市天地新城居委会三楼大厅上班时,范某某学武和一个陌生的男子进来找居委会书记李福建,其告诉范某某学武说书记回家睡觉了,有什么事跟其说,范某某学武说李福建欠他钱,然后范某某学武就顺便坐在了南面的椅子上,因为之前其和范某某学武认识,其就给范某某学武两个人倒了杯水,然后范某某学武就给其看他手机里的照片,范某某学武说他干活工地的照片被发到网上去了,肯定是从三楼居委会这里照的,其说不可能是在这里照的,接着范某某学武就给李某1打电话,然后和范某某学武一起进来的那名陌生男子就下楼了,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其就看见李某1进来了,李某1进屋后范某某学武就让李某1看他手机里的照片,具体他俩说了些什么没注意听,随后刚下楼的那名陌生男子和十五个左右的年轻男子就进了屋,然后其看到一个高个偏胖的男子脖子上挎着一个挎包站到了铁椅子上,随后从挎包里掏出一把类似转轮手枪的东西对着李某1的身体就搂,搂了几下没打出子弹,紧接着一个穿黑色短袖戴黑口罩的胖子拿着一把折叠刀扎李某1的左肩部两刀,然后一个身穿黑色短袖偏瘦的男子也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扎了李某1左下臂一刀,紧接着有好几个人开始对李某1拳打脚踢,一个穿黑色上衣戴眼镜的男子拿大厅的椅子砸李某1,但没砸到,这时其和李某3、还有刚开始和范某某学武一起进屋的那名陌生男子拉架,并把这群男子劝下了楼,大厅内只剩下了三四个陌生男子,这时张某就打电话报警了,后来范某某学武用手拍了李某1头部一下,李某1用手扇范某某学武没扇到,这时大厅内剩下的三、四名男子就又对李某1拳打脚踢,大概打了两分钟左右,其和李某3就把范某某学武这帮人都劝下了楼,然后其找了一条白毛巾给李某1包上了伤口,这时李某1来了三个朋友就扶着李某1下楼去医院了。
17、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夏天开始在涿州市鸿翔体育中心上班,孙某1是鸿翔体育中心的老板,孙某1一直负责鸿翔体育中心的日常管理,也是孙某1给其开工资,当时在体育中心上班的还有小龙、小飞和小伟,去年夏天三个人就不来上班了。
18、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姜小伟、范某某、宋天喜、胡晨龙、刘雪飞、潘靖群、孔祥雷辨认出天地新城小区居委会三楼就是寻衅滋事的地点;被告人姜小伟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刘雪飞、胡晨龙和范某某学武;被告人范某某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学武、宋天喜、孔祥雷、胡晨龙和刘雪飞;被告人宋天喜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孔祥雷、范某某和范某某学武;被告人胡晨龙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姜小伟、刘雪飞、范某某学武和潘靖群;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被告人刘雪飞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学武、姜小伟、胡晨龙和孙某1;被告人范某某学武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孔祥雷和潘靖群;范某某学武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被告人潘靖群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学武、孔祥雷、范某某、刘雪飞、姜小伟、孙某1和胡晨龙;潘靖群辨认出被害人李某1;潘靖群辨认孔祥雷使用的仿真手枪;被告人孔祥雷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学武、宋天喜(范某某某2)、范某某、刘雪飞、潘靖群和胡晨龙;孔祥雷辨认出其使用的仿真手枪。被告人孔祥雷辨认出大宝就是潘靖群,刘雪飞就是小飞;被告人潘靖群辨认出孔祥雷就是大雷,刘雪飞就是小飞;被告人刘雪飞大宝就是潘靖群,孔祥雷就是大雷;被害人李某1辨认出被告人潘靖群、刘雪飞;证人李某3、范某某某1辨认出被告人孔祥雷、潘靖群、刘雪飞。
19、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委托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涿州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治安管理大队仿真枪认定书,证实本案涉案枪支为仿真枪并已收缴。
21、个人电子档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八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天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5日被释放;被告人潘靖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2月5日被释放;被告人胡晨龙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25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3、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孔祥雷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潘靖群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刘雪飞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因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4、涿州市公安局大案刑警队情况说明,证实笔录中孙某1与孙某2系同一人;被告人孔祥雷、刘雪飞、姜小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5、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辩护人范某某琳当庭出示了收条复印件11张,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学武找被害人李某1的目的是要拉土的费用。
经审理查明二、2018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涿州市义和庄镇今夜欢歌KTV工作期间,因被害人曹某1与今夜欢歌KTV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范某某指使刘某1、华某(另案处理)、刘某2、史某(已上网追逃)使用棍棒殴打曹某1,致使曹某1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曹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曹某1报的警;2018年2月9日立案;2018年6月23日华某被抓获。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涿州市义和庄镇今夜欢歌KTV当经理,2018年1月6日1时左右,曹某1、范某2、于某、尤某、范某1,还有一名20多岁的男子在KTV305包房唱歌,当时其在楼道看见名叫“三儿”的女性陪唱从305包房里哭着出来,其在305包房门口问了问曹某1怎么回事,然后其就去了公关室看“三儿”去了,其进入公关房的时候让华某和史某在门口看着不让别人进来,在公关房内其问“三儿”怎么回事,“三儿”说一名客人喝多了骂她还要打她,然后其从公关房出去看见曹某1六个人在楼道里,刘某2和刘某1手里拿着镐柄在三楼楼道口,之后其跟曹某1骂起街来,其要动手打曹某1被尤某拦住了,同时华某也要动手,曹某1就跟华某打了起来,范某2也用拳头打华某头部,然后其就跟服务员说打他,接着史某、刘某2、刘某1和华某几人就跟曹某1、范某2互相打在一起,同时其就被尤某拉到了包房,那名20多岁的男子也过来拦着其,在包房里其要出去揍曹某1,并要挣开拦着其的人,等其挣开从包房里出去后服务员和曹某1等人已经去楼下了,其也下了楼,到了一楼后,其看见门外边曹某1用镐柄打了华某的脖子两三下,华某就蹲在了地上,接着刘某2和刘某1过来用镐柄要打曹某1,曹某1就跑了,刘某1、刘某2和华某手里拿着镐柄就去追曹某1了,后来老板过来把曹某1等人叫进屋里让曹某1出钱或者带着服务员去看病,当时曹某1既不出钱也不带着服务员去看病,其在吧台一生气就跳起来冲着曹某1打了一拳也没打到曹某1,然后刘某2、刘某1、华某、还有史某就踹了曹某1几脚,后来跟曹某1一起的人把刘某2、刘某1、华某、还有史某拉开了,当时跟曹某1一起的一名男子跟老板说他们去带着服务员看病,然后大家就从KTV里出去了,出去之后看见范某2在马路对面,刘某2和刘某1就把范某2拽回来,然后老板扇了范某2一个嘴巴并让范某2带着其等人去看病,然后刘某1、刘某2和史某开着车带着曹某1去了医院,于某带着范某2、还有那名20多岁的男子也跟着去了医院,大概凌晨2时许,KTV下班后,其带着华某、还有三名女服务员也去了医院,到了医院后刘某2和史某已经看完伤了,华某看了看病也没什么大事,然后其等人就走了。刘某2和刘某1拿着几根镐柄上的三楼其不清楚,在三楼,曹某1、范某2、还有那名20多岁的男子跟华某、刘某2、史某和刘某1互相打在一起了,其没有参与打架,其要打曹某1没打到,其不清楚在三楼怎么打的架,当时都打乱了,其不清楚在三楼都谁打曹某1了,在KTV门外,其看见曹某1用镐柄打了华某的脖子两三下,华某就蹲在地上了,接着刘某2和刘某1过来用镐柄要打曹某1,曹某1就跑了,刘某1、刘某2和华某手里拿着镐柄就追曹某1去了,刘某1、刘某2和华某追上曹某1后就把曹某1拉回了KTV,其不清楚曹某1手里的镐柄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应该是从KTV服务员手里抢过来的,其到一楼后史某在屋里,刘某2和刘某1把范某2拽回来的时候其不清楚两个人谁用刀了,但是平时刘某2经常装着一把弹簧刀,长度大概有8厘米左右,当时刘某2、刘某1和华某手里的镐柄放到什么地方了其没注意,曹某1他们去医院后,其让华达把路边上的两根镐柄捡回来放一楼库房了,打架发生之后,老板说歌厅不让放镐柄,后来镐柄就没了,打架时使用的镐柄是男服务员从二楼的水果间里拿的,平时KTV二楼的水果间里放了四五把镐柄,水果间里一直就有镐柄,谁放的其不清楚,为了防备有人过来闹事,预备打架时用的。当时史某一只手流血了、华某脖子肿了、刘某2额头流血了,别人受没受伤不清楚,史某和刘某2的伤怎么造成的其不清楚,华某的脖子是曹某1用镐柄打的,其对曹某1的伤情鉴定没有意见。
3、同案犯华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6日1时左右,其和刘某1在今夜欢歌KTV三楼楼道里聊天,KTV经理范某某在三楼公关室里待着,这时KTV里叫“三儿”的女性陪唱的哭着从曹某1的包房里出来直接进了公关室,接着曹某1和一名男子也从包房里出来了,并要进公关室,其就过去在公关室门口拦着曹某1说公关室不让进,刘某1当时也在其旁边,曹某1跟其说怎么不让进,其就继续拦着曹某1并阻止曹某1进公关室,这时范某某从公关室出来问曹某1怎么回事,后来范某某和曹某1说着说着就互相骂了起来,同时跟曹某1一起唱歌的三、四名男子也从包房里出来了,其看见范某某和曹某1骂起来了就用手推了曹某1一下,曹某1用拳头打了其头部一拳,其还手打了曹某1,同时史某和刘某2从二楼上来了,当时跟曹某1一起唱歌的四五名男子就在旁边拦着,其从三楼的一个废弃包房里拿了一根镐柄,然后其就用镐柄从曹某1的正面往曹某1身上打,先打的曹某1的胳膊,又用镐柄打了曹某1的小腿部一下,后来就被别人拦住了,其手里的镐柄也被人夺走了,曹某1等人就从三楼下去了,然后其就追了下去,史某、刘某2和刘某1也从三楼下去了,范某某什么时候从三楼下去的不清楚,其到了二楼后又从二楼水果间里拿了一根镐柄,然后其拿着镐柄往楼下追的时候跟曹某1一起的三名男子就拦着其,其到了一楼后看见曹某1在门外边其就出去了,当时曹某1手里也拿着镐柄,曹某1用镐柄先打了其左肩部一下,其用镐柄打曹某1但是没打到,接着曹某1又用镐柄打了其左侧脖子一下曹某1就跑了,过了十多分钟其回到KTV后看见曹某1和范某某、史某、刘某2、刘某1、还有KTV老板等人都在KTV一楼吧台,当时老板已经跟曹某1说好了让曹某1带着刘某2、刘某1和史某去看病,然后他们就都出去了,其就上楼了照顾客人了,等客人走了之后,老板就让范某某开车带着其去医院看病了,到了涿州市医院后其看见曹某1走路一瘸一拐的,其看完伤后就回义和庄镇东辛村宿舍了。今夜欢歌KTV在一楼吧台酒柜后边藏着镐柄,在二楼水果间里有三四根镐柄,在三楼一个废弃的包房里也有镐柄,KTV里的镐柄是老板放的,在KTV三楼其跟曹某1打起来之前,范某某没有打曹某1,史某和刘某2从二楼上来的时候手里是否拿着镐柄其不清楚,当时范某某是否跟服务员说打曹某1其记不清了,当时在KTV三楼打起来之后,范某某、史某、刘某2、刘某1没有使用镐柄打曹某1,就其一个人打曹某1了,其用镐柄打了曹某1的胳膊和小腿部,在KTV一楼外边,其跟曹某1用镐柄打起来之后,是否还有别人使用镐柄打曹某1其不清楚,当时其没打过曹某1其就跑了,其回到KTV时他们都已经要从KTV出来去医院了,之前范某某他们打没打曹某1其不清楚,其看见刘某2额头破了点皮,史某的一只手肿了,其脖子和左肩部疼,其在医院时看见曹某1走路一瘸一拐的,之前其没注意,其不清楚刘某2和史某怎么受的伤,打完架后KTV里存放的镐柄其不知道都被谁收走了。
4、同案犯刘某1的供述证实,其在涿州市义和庄镇义和庄村今夜欢歌KTV当服务员,2018年1月6日1时左右,其跟华某在KTV三楼看包房,当时从三楼最北边的大包房出来一名女性陪唱的,这名女陪唱的在包房门口跟包房里的客人吵了几句后就去了三楼的公关室,然后范某某也进了公关室,当时曹某1从包房里出来也要进公关室,其和华某就拦着曹某1不让进,后来跟曹某1一起六七名男子也从包房里出来,其中范某2和曹某1要进公关房,其跟华某在公关室门口拦着不让进,后来范某某从公关室出来跟曹某1说了几句话之后就互相骂了起来,范某某要打曹某1被两名男子抱住了,范某某就跟服务员说“给我揍他”然后华某就用手推了曹某1一下,随后两个就打了起来,其就到二楼和三楼的楼道里叫史某和刘某2说上边打架呢,然后两个人抱着六七根镐柄从二楼上来把镐柄扔在二楼和三楼的楼梯后面后每人拿着一根镐柄上了楼,其也拿了一根镐柄跟着上了楼,当时华某、刘某2和史某用镐柄往曹某1身上乱打,其用镐柄往曹某1的后背打,后来曹某1抓住华某手里的镐柄不松手,华某就把其手里的镐柄夺走继续用镐柄打曹某1,后来其从楼梯处拿了一根镐柄又打了曹某1后背两下,同时华某、刘某2和史某往曹某1身上乱打,曹某1就站着不动了,后来其用镐柄打了曹某1后背一下,刘某2打了曹某1肩部一下,华某打了曹某1小腿部两下就都不打了,然后曹某1等人就下楼了,华某从其手里拿走镐柄又追了下去,接着其和刘某2也从三楼追了下去,到了一楼后看见华某等人都在门外面,其和刘某2也出去了,后来范某某跟曹某1说了两句话之后就都回到了KTV一楼,这时KTV的老板也回来了,然后老板让曹某1出一万元钱,或者带着服务员去看病,曹某1说没钱,华某就说曹某1还骂范某某了,然后范某某就用塑料瓶扔曹某1,并用脚踹了曹某1肚子一脚,史某也用脚踹曹某1,其用脚踹曹某1是被人拦住了,当时老板扇了曹某1两个嘴巴,后来曹某1带着其等人去看病时,刘某2看见范某2在马路对面站着,老板就说把范某2弄过来,然后刘某2过去用胳膊勒着范某2的脖子,其用手拽着范某2的胳膊,刘某2还拿出一把弹簧刀威胁范某2,后来其俩就把范某2弄到了KTV,老板扇了范某2两个嘴巴,然后史某开车拉着其和曹某1就去医院了,到了医院,曹某1跟大夫说腿疼,而且曹某1的左腿走路时还一瘸一拐的,后来范某某和刘某2也来医院看病,看完病就回家睡觉了。
5、同案犯史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6日1时许,其和刘某2在KTV二楼打扫卫生时听见三楼有争吵声就上去了,到了三楼后看见范某某、华某和刘某1在公关房门口,曹某1和于某等六个人也在楼道里,然后范某某让其和刘某1拿镐柄去,其就和刘某1去KTV二楼的水果间拿了镐柄,当时其拿了两把镐柄,刘某1拿了几把记不清了,其跟刘某1拿了镐柄回到三楼后范某某跟曹某1正在互相骂街,范某某就跟服务生说“给我揍他。”然后其和华某、刘某2、还有刘某1就冲着曹某1过去了,于某就在旁边拉着其,当时华某跟曹某1已经互相打在了一起,刘某2和刘某1在曹某1身后,范某某在干什么其没注意,其还没到曹某1跟前就有人从后边抱住其了,还有一名男子把其手里的另一把镐柄夺走了,接着就有人用拳头打其的头部,其就用手捂着头,当时其的右手背部被镐柄打了一下,其就站一边去了,有两个人拦着范某某,接着他们就往楼下走,其也就跟着下了楼,到了一楼后,服务员和范某某、还有曹某1都去外面了,其到了外面后看见华某从马路北边回来,刘某1、刘某2和范某某在马路边站着,接着其老板就开车来了,老板问范某某怎么回事,范某某说其等人挨打了,然后就都进KTV了,进屋后,老板让曹某1带着其等人去看病或者拿钱,后来范某某就踹曹某1,其和华某、刘某2、还有刘某1也踹了曹某1几脚,后来老板让其开车带着刘某2、刘某1、还有曹某1就去医院了,到了涿州市医院后,其和刘某2、曹某1检查完后范某某带着华某也过来看伤了,其和刘某2、刘某1、华某检查完后没什么事就走了,当时其的右手背部和腿疼,华某脖子肿了,刘某2额头流了点血,刘某1手肿了,曹某1受没受伤不清楚。KTV二楼水果间的镐柄是谁放的其不清楚,其来KTV上班的时候就有了,有四五根,其拿了两根镐柄,刘某1拿了几根不清楚,其和刘某1拿了镐柄大到KTV三楼后其手里的镐柄都被人夺走了,刘某1手里的镐柄去哪儿了不清楚,在KTV三楼其就看见华某跟曹某1打在一起了,刘某1和刘某2在曹某1身后,他们俩打没打其没注意,其没看清楚华某和曹某1是怎么打的架,也不清楚华某和刘某2手里拿没拿镐柄,打完架后其和刘某1手里的镐柄去什么地方了不清楚。
6、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22时许,其和曹某1、于某、范某2、杨某1、范某1六个人在义和庄村今夜欢歌KTV三楼的303包房唱歌,其和曹某1、杨某1点了三名女性陪唱的,其六人唱到凌晨几点忘了,其正唱歌喝啤酒时曹某1跟陪杨某1唱歌的女孩吵了起来,好像是因为曹某1说那名女性陪唱的总玩手机不点歌,其几人就劝曹某1和那名女性陪唱的,吵架的时候范某某进来问怎么了,然后范某某就把那名女服务员叫出去了,其也跟着出去了,范某某和那名女服务员出去后进了另一个包房,其想跟着进去劝劝被门口的男服务员拦住了,当时曹某1和其他朋友也出来,过了五分钟左右,范某某从包房出来跟曹某1说了两句后就骂曹某1,然后曹某1就和范某某互相骂了起来,这时有两名男服务员手里拿着镐柄从楼下上来,范某某就跟拿镐柄的服务员说“给我揍他”,说完范某某就踹了曹某1一脚,然后拿镐柄的四名男服务员就用镐柄打曹某1,其看范某某动手了就赶紧过去拦着范某某并劝范某某不要打了,然后范某某又说“给我揍死他”,其跟范某1就一直抱着范某某不放手,那四名拿镐柄的男服务员还在用镐柄打曹某1,后来曹某1就被打倒在地上了,杨某1和于某、范某2就把拿镐柄的男服务员劝开了,然后杨某1、于某和范某2扶着曹某1就去楼下了,其和范某1也抱着范某某去了楼下,到了一楼后,KTV的老板就过来了,KTV的老板问怎么回事,然后范某某从吧台里跳出来用拳头打曹某1,曹某1又被打倒在地上,在三楼打曹某1的四名男服务员也对曹某1拳打脚踢,其和其朋友赶紧把他们拦开了,曹某1靠着墙躺在地上就一直没起来,当时有一名男服务员额头破了点皮,KTV的老板就让曹某1先给服务员道歉,然后再带着服务员去看病,如果不去看病就拿一万元钱,否则就都别走了,其劝解KTV老板说大家都认识,让曹某1给服务员道个歉得了,KTV老板说不行,于某就说带着看病去,然后有两名男服务员开着车带着曹某1去了医院,其就回家了。其和曹某1、于某、范某2、杨某1、范某1没有动手打人,在KTV三楼范某某和四名拿镐柄的男服务员打曹某1了,当时范某某没有使用镐柄,其不清楚他们打的曹某1什么部位,在KTV一楼,范某某和四名男服务员打曹某1了,在一楼其不清楚他们是否使用镐柄了,打完之后其才看见范某某和两名服务员拿着镐柄,后来范某某随手把镐柄给了别人,其在一楼看见范某某用拳头打曹某1面部了,别的不清楚,其看见曹某1脸部有血,其他地方受没受伤不清楚。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22时许,其和曹某1、于某、范某2、尤某、范某1六个人在义和庄村今夜欢歌KTV三楼的303包房唱歌,其和曹某1、尤某点了三名女性陪唱的,唱到凌晨1时许,不知道为什么曹某1跟陪其唱歌的女服务员吵了起来,然后那名女子就气哄哄的出去了,过了五六分钟,有三名男服务员进包房怎么回事,其中有两名男服务员还拿着镐柄,另一名脖子上有纹身的服务员没拿东西,曹某1就说他们这里的服务员怎么回事,接着范某某也拿着镐柄进了包房,范某某说曹某1怎么这么牛逼,然后范某某就跟那三名男服务员说:“给我揍他。”说完范某某就把镐柄给了那名脖子上有纹身的男子,接着这三名男服务员就开始用镐柄打曹某1,其和尤某、范某1就拉着范某某,于某拦着那三名服务员,在包房里那三名男服务员打了曹某1几下就被其几人拉开了,后来其等人就从包房出去了,到了包房外边范某某和曹某1因为骂街的事两个人又互相骂了起来,有两名男服务员拿着镐柄开始打曹某1,曹某1也还手,范某某说了一句“给我揍他,瞧他怎么那么牛逼”,接着其他拿镐柄的服务员就开始用镐柄打曹某1,范某某也要上手被其和尤某拦住了,于某、范某2和范某1就拦着打曹某1的男服务员,当时曹某1被打倒在地上,曹某1用手捂着自己的头部,还有人用镐柄打曹某1,当时其和尤某把范某某拉到包房里了,范某某还要冲出去,其和尤某就拦着范某某,后来范某某把包房的门拽坏了没拦住范某某就冲去了,出去后于某、范某2和范某1已经把男服务员拉开了,曹某1扶着墙站着,其和尤某拉着范某某,于某、范某2和范某1也跟着劝范某某,期间其就扶着曹某1下楼了,当时曹某1的左腿不敢着地,一瘸一拐的走下去的,到了一楼吧台,其他人也下来了,范某2出去打着车准备带着曹某1去看病,这时KTV的老板就来了,KTV的老板问范某某怎么回事,范某某说曹某1骂人了,然后范某某就从吧台跳出来用脚踹了曹某1肚子一脚,把曹某1踹倒了,接着有两名男服务员和范某某开始打曹某1,其五个人就又把他们拉开了,KTV老板问曹某1是给服务员看病去还是出一万元钱,曹某1说去给看病,然后其等人就从KTV出去了,出去之后,其中一名参与殴打曹某1的男服务员指着站在马路对面的范某2跟KTV老板说还有他呢,KTV老板就说把范某2揪回来,然后有两名男服务员就冲着范某2跑过去,每人抓着范某2的一只胳膊,其中一名男服务员还拿刀顶着范某2的后背,两个人就把范某2押了回来,然后KTV老板用手扇了范某2一个嘴巴,那两名服务员就把范某2松开了,然后有三名男服务员开车拉着曹某1去了医院,于某开着其的车带着其、范某2和范某1也去了医院,到了医院经检查曹某1的左腿骨折了就住院了,然后就报警了。在KTV三楼,范某某和六七名拿镐柄的男服务员打曹某1了,范某某没有用镐柄打曹某1,在KTV三楼包房里曹某1没有受伤,没打几下,在楼道里,其看见曹某1的后背、左腿被镐柄打了,其看见那名脖子上有纹身的男服务员用镐柄打了曹某1左小腿部位一下,曹某1还手打的服务员是谁其不知道,在KTV一楼范某某和两名男服务员打曹某1了,范某某没有使用镐柄,用脚踹的。
8、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22时许,其和曹某1、于某、范某2、尤某、杨某1六个人在义和庄村今夜欢歌KTV三楼的303包房唱歌,杨某1和曹某1、尤某点了三名女性陪唱的,其六人唱到凌晨1时左右,其躺在包房沙发上快睡着的时候听见曹某1跟陪杨某1唱歌的女服务员吵了起来,然后其几人就把曹某1和那名女服务员拉开了并把那名女服务员劝了出去,然后其几人就从包房出去了,在楼道里正好遇见范某某和三名男服务员从楼下上来,范某某就问怎么回事,曹某1跟范某某说了几句话后两个人就互相骂了起来,接着范某某和曹某1就打了起来,其几人就在旁边劝架,曹某1和范某某互相打架的时候,有七名服务员拿着镐柄从楼下上来,其中一名服务员递给范某某一根镐柄,范某某接过镐柄后说:“给我揍他。”然后范某某就和那七名男服务员开始用镐柄打曹某1,其和于某、范某2、杨某1、尤某在旁边拉架,打了五分钟左右后大家就下楼了,到了一楼吧台后其看见曹某1在吧台前边一瘸一拐的,当时曹某1一直在给范某某认错,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KTV老板“建材”就过来了,曹某1问KTV老板怎么解决这事,KTV老板说要不给一万块钱,要不就别走,曹某1说没钱,KTV老板就说先给服务员看病,说完,范某某跳到吧台上踹了曹某1面部一脚,曹某1就被踹倒在地上了,接着那七名服务员就都用脚踹曹某1,其中有一名服务员用拳头打了曹某1头部一下,后来其几人就把范某某等人拉开了,然后KTV老板让曹某1先带人去看病,接着有三名男服务员开着车带着曹某1去了医院,范某2、于某和杨某2也开车跟着去了医院,后来范某某和三名男服务员、三名陪唱女服务员带着其也去了医院,看完病之后范某某他们就走了,当时曹某1的面部、后背和左胳膊都有淤血,左腿骨折了,然后曹某1就住院了。在KTV三楼,范某某和七名男服务员用镐柄打曹某1了,其看见有人用镐柄打曹某1的后背、左胳膊了,还有一名男服务员用镐柄冲着曹某1的左脚腕部位打了一下,在KTV一楼范某某和那七名男服务员打曹某1了,他们没有用镐柄,用脚踹的曹某1。曹某1的伤都是在KTV三楼被范某某等人用镐柄打的,面部是范某某在一楼用脚踹的,范某2的伤是在KTV门外,去医院之前有一名高个男服务员拿了一把折叠刀顶着范某2后背,范某2夺刀的时候受的伤。
9、证人范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晚上23时许,其和曹某1、于某、杨某1、尤某、范某1六个人在涿州市义和庄镇今夜欢歌KTV三楼的一个房间唱歌,其六人先点了两名陪唱的女子,其中一名陪着尤某,另一名陪着曹某1,后来又点了一名陪唱的女子陪着杨某1,后来其看见陪着杨某1的女陪唱出去了,然后曹某1也出去了,大概过了两分钟左右,KTV的工作人员范某某进屋问怎么回事,曹某1说陪唱女服务员给他甩脸子,然后其几人就出了包间,看见KTV的五、六名男服务员拿着镐柄在楼道旁边站着,后来范某某从包房出来进了旁边的一个包房,曹某1想跟着范某某进包房被两名KTV男服务员拦着了,过了两分钟左右,范某某从包房里出来问曹某1骂人对吗,曹某1说骂人不对,然后范某某就骂曹某1,曹某1也骂范某某,然后范某某就对KTV那五、六名服务员说:“给我揍他。”其看见范某某和那五六名男服务生都拿着镐柄,其中两三名男服务生就用镐柄往曹某1身上打,其几个就拦着其他KTV的男服务生不让他们打,其不知道被谁用镐柄打了脖子一下,有一名脖子上有纹身的服务生用镐柄打了曹某1左脚腕部一下,曹某1就蹲在地上了,之后又有两个男服务生上来对曹某1拳打脚踢,曹某1就抱头蹲在地上,打了三四分钟之后他们就不打了,然后杨某1把曹某1扶起来往楼下走,其看见曹某1就一瘸一拐的了,从三楼下去后其几人就去KTV店外边了,然后其到KTV对面开曹某1的车,这时其看见KTV老板开着车过来了,然后其看见曹某1他们又进KTV里边了,过了五六分钟左右,曹某1他们从KTV里边出来了,其中有两个KTV男服务生朝其跑过来,其中一名服务生踹了其一脚,那名高个服务生用胳膊夹着其的头,用弹簧刀顶着其的后背说:“别动,再动就扎死你。”其就用手夺刀,结果其的左手拇指被刀划伤了,然后那个高个男服务生把其押到了范某某面前,KTV老板走到其跟前打了其两个耳光,然后KTV老板就让其几人带着人去看病,之后KTV的三名服务生就带着曹某1去了涿州市医院,于某开着杨某1的车带着其和杨某1,范某某带着七八名服务员也去了医院,检查完之后那三名男服务生没事,范某某他们就走了,曹某1的左腿骨折了就住院了,住院后曹某1就报了警。当时范某某和KTV的五六名服务生都拿着镐柄,还有一名又高又瘦的服务生用刀顶着其,当时其和曹某1受伤了,曹某1左脚腕部受伤了,脖子上有纹身的男服务生用镐柄打的,其的脖子受伤了,左手拇指被刀擦伤了,脸部右侧不知道被谁抓了一下,脸部左侧破了,是KTV老板打的,其看照片能辨认出脖子上有纹身的服务生和拿刀顶着其的服务生。
10、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5日晚上9点多,其和杨某1、于某、范某2、尤某、范某1六个人在义和庄村今夜欢歌KTV三楼的一个包房里唱歌,其和杨某1、尤某分别点了一名女性陪唱的,唱到凌晨1点多时,陪杨某1唱歌的女服务员让其喝酒,其说不喝并把手里的啤酒放在了桌子上,陪杨某1唱歌的那名女服务员就瞪其,并跟陪尤某唱歌的女服务员说其给她使脸色,其听见那个陪唱女服务员说话带脏字就骂她,然后那个陪唱女服务员就出去了,过了一会范某某进来问其怎么回事,其说那个陪唱女服务员跟其使脸色,而且还骂其,然后其骂了那个陪唱女服务员一句,范某某就说谁没有爹妈,说完范某某就出去了,其想跟着范某某去另外一间屋找那个陪唱女服务员说说此事被两名男服务员拦住了,过了半分钟,范某某从屋里出来就骂其,其也骂范某某,这时有五六名男子手里拿着镐柄从楼下上来,范某某就跟那五六名拿镐柄的男子说“给我揍他”,然后就有人用镐柄打其的头部、后背和胳膊,还有一名脖子上有纹身的男子用镐柄打了左脚腕一下,当时其的腿就动不了了,打其的那五六名男子也就不打了,然后杨某1扶着其就去楼下了,到了一楼不久KTV的老板就来了,然后范某某从前台桌子上跳出来用拳头打了其额头一下,下巴一下、接着又打了其后脑勺一下,然后KTV老板让其出一万块钱这事就算解决了,其说没钱,KTV老板就说没钱就别走了,后来KTV老板让其先带着KTV的服务员去看病,然后有三名男子开车带着其去了医院,后来范某某也带着八九个人到了医院,看完病之后,范某某等人就走了,其就住院了,大概凌晨4点左右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其的头顶种了,脖子破皮了,左大臂肿了,右小拇指肿了,后背肿了,左脚腕不能动了,范某2的右手肿了,脖子被抓伤了,打其的人中有一名男子的额头流血了,其的伤都是被镐柄打的,左脚腕是是被一名脖子上有纹身的男子用镐柄打的。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曹某1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说“给我揍他”的范某某;华某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今夜欢歌KTV的经理范某某;刘某1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跟服务员说“给我揍他”的今夜欢歌KTV经理范某某。
12、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曹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损伤程度未达到伤残标准。
以上证据中辩护人范某某琳提供的收条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孔祥雷、范某某、潘靖群、胡晨龙、刘雪飞、宋天喜、姜小伟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怀疑天地新城居委会有人拍摄其工地照片并举报,然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潘靖群、宋天喜,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范某某、胡晨龙以及孔祥雷、刘雪飞、姜小伟手持刀具和仿真手枪随意殴打他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八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恶势力犯罪特征,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孔祥雷、潘靖群、范某某、胡晨龙、宋天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雪飞、姜小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晨龙在缓刑勘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天喜、潘靖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李树勇、范某某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闫金振关于被告人潘靖群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春华关于被告人孔祥雷无前科、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范某某鹏关于被告人刘雪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范某某学武、孔祥雷、潘靖群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在侦查机关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对三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二、撤销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范某某学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范某某学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宋天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四、撤销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胡晨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胡晨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五、被告人潘靖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
六、被告人孔祥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七、被告人刘雪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八、被告人姜小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九、作案工具仿真枪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没收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解文海
审判员 范某某艳华
审判员 裴燕
书记员: 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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