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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南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梁某本系夫妻关系,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 坤 双

书记员:张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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