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籍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2017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籍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姜跟礼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慧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籍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籍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通过村庄未减速慢行、违反交通标线,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籍某甲自愿认罪、悔罪,且案发后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籍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姜跟礼
书记员:赵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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