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外号:老拍)。2009年8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7日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同案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日13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同案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日13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刘彩红
书记员: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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