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丽
审判员:刘彦兵
审判员:张建英
书记员:张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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