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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冀AXXXXW号小型轿车,顺晋州市赵位桥由南向东北行驶至307线交叉口东28.4米处时,与同向在右行驶陈长付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刮碰,致使摩托三轮车侧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长付受伤、摩托三轮车乘坐人陈秘针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晋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长付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陈秘针无责任。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的家属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00元。被害人家属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晋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等证据与被告人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驾车肇事的时间、地点、情节、过程。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双方所订立的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双方和解情况以及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事实;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到案的事实情节。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晋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证明,认为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综上,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员  牛彦惠 审判员  刘造田 审判员  郭庆珍

书记员:张奥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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