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李某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晋樵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后,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准许。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聂文刊 执行员 赵永定 执行员 李战水
书记员:崔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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