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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5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5)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真诚悔罪,通过以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二百七十八条、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真诚悔罪,通过以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二百七十八条、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长:刘造田
审判员:雷静钗
审判员:高军彩

书记员:卢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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