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辩护人胡某某,律师。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是受害人李某1的岳父。李某1和妻子(李某某之女)有婚姻纠纷。2017年11月8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李某1因为婚姻问题和他人来到某村1被告人李某某家,双方在某村1小学北边李某某家门口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1将李某某的外甥杨某2打伤,被告人李某某将李某1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1受伤后在石家庄市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1152.94元,鉴定费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晚上8点30左右,我女婿带着两个男的来我家,敲我家大铁门,我和我媳妇杨某1在家,我开门之后我女婿说找我女儿某某,我说某某不在家,他说我找到她就把她整死,我一听到这句话就火了,和女婿李某1打起架来,这时我外甥杨某2就过来,李某1从地上拿了一块红砖,朝我拍过来,我外甥就赶紧站到我前面,砖头就砸到我外甥脑门子上,就流血了,我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红砖朝我女婿头上还击了一砖,之后乡亲们把我们拉开了。后来我就打110报警了,待了会我就把外甥送到了藁城某医院。
2、被害人李某1陈述:晚上8点半左右,我带着我们村邓某某、李某某2去某村1我丈人家找我媳妇,我敲我丈人家大门,但是没人给我开门,过了会我媳妇的大伯、大娘过来了,我们就走到丈人家门口东边一点小学北边,一会我丈人领过来几个人,朝我脑门子上杵了一刀,后来人就追我,我就跑了,我舅舅把我送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杨某2证言:我舅舅给我打电话说李某1在他家门口闹事呢让我过去,我过去后我舅舅和李某1拳头巴掌打着呢,李某1从地上拿了一块砖朝我舅舅拍过去,我就赶紧站在前面,替我舅舅挡了一砖,砸到了我脑门上,当时就流血了,坐到地上,后来乡亲们过来劝开,我舅舅就报警了。对方有李某1,还有他带来的两个男的。
(2)杨某1、邓某、李某2证言;
4、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手续;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
6、现场照片,李某1、杨某2受伤后治疗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8、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是刑事责任能力主体;
9、医疗费票据、病历档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女儿婚姻问题与找来家的女婿被害人李某1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案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案,且自愿认罪,均属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参考;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时,没有提供误工、护理人员的计算标准依据证明,故误工费、护理费应按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52.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8天=800元、误工费98元/天×8天=784元、护理费98元/天×8天=784元、营养费酌定4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鉴定费500元,以上共计4720.94元。综合本案引发、双方过错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720.94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同安
人民陪审员 马明
人民陪审员 申华敏
书记员: 孙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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