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吕某
赵建光(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
夏云鹏(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
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建光、夏云鹏,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公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伟、曹向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赵建光、夏云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吕某驾驶冀A×××××小轿车,在石家庄市建华大街将步行的尹某撞伤,尹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和120,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治;2、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亦表示谅解。
3、被告人吕某身体不好,患有肝硬化,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左书旺
书记员:邢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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