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2018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8】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冀A9****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城路口,遇杜某某驾驶自行车沿上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致杜某某受伤,自行车受损。后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石家庄市新华事故中队勘验调查综合分析认定:此事故中贾某负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贾某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鉴定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证明,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邢雪梅
书记员: 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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