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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甲,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能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田章玉

书记员: 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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