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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司机。2011年6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永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张成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鲁N×××××号大货车在邢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故城路段时,撞在前方同向行驶实施左转弯的蔡召亮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尾部,后该摩托车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解某驾驶鲁N×××××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蔡召亮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经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蔡召亮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发生后,吴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解某、刘某的证言,故城县公安局关于蔡召亮尸体检验鉴定书,故城县公安警察大队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蔡召亮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故城县公安局关于蔡召亮死亡证明,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吴某人口信息资料、吴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亲属蔡承秀、王某、杜某、蔡某,蔡某对吴某主动赔偿表示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的意见,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田章玉
审判员 董金宝
人民陪审员 李继强

书记员: 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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