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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个体雇佣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平、刘彦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16时,被告人杨某驾驶冀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冀A760号厢式重型半挂车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衡枣路口附近时,与前方同向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康世群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代 娜 人民陪审员  寇晓梅

书记员:张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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