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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邯郸市峰峰矿区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文盲,农民,住磁县。系被害人尹某4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磁县。系被害人尹某4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系被害人尹某4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系被害人尹某4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系被害人尹某4次子。
上列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李蓬,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司机,住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被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邯郸市峰峰矿区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兴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俊法,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羊渠河工人村北。
委托代理人霍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艳,该公司员工。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1、尹某1、尹某2、尹某3以要求被告人马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兴汽车运输公司、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刚出庭支持公诉,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蓬、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杨树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兴汽车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霍勇、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D×××××)车,沿丛峰线由南向北行驶到磁县岳城村北路口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尹某4发生侧撞,造成尹某4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3日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4无责任。
另查明,冀D×××××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D×××××)车实际所有人为马某,车辆登记所有人是运兴汽车运输公司,马某以运兴汽车运输公司名义为该车在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24日0时起至2018年5月23日24时止。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
事故发生后尹某4被送往磁县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用3263.61元。被告人马某支付鉴定费用8100元。尹某4出生于1960年3月6日,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8493.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出生于1926年4月13日,有四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12247.5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马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当庭撤回对被告人马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供述,2017年6月19日15时28分左右,我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R×××××)车行驶到磁县岳城镇岳城村北路口时,看见前面路口有个人骑着自行车从东边路口上大路,因我当时速度快,行驶到路口时距离自行车大约只有100米了,就赶紧向左打方向绕开他,通过反光镜我看到撞到他了,就赶紧靠边停车。我下车后走到老人跟前发现老人头部出血,就打120急救电话,然后打110报警了。
(1)证人张某2证明,2017年6月19日15时左右,马某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R×××××)车,我乘坐该车,沿磁县讲岳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岳城岔口后向北行驶到岳城村东环路段过一个小十字路口时,马某按喇叭,我就看见老人骑着自行车从东路口出来,马某驾驶车过路口时向左打方向,过了路口说,出事了,让我赶紧下去看看。我从反光镜里看见路边的自行车和老人都倒在了地上。我俩赶紧下车到老人跟前叫老人,老人没说话,马某就打了120电话,没等到120车到来,老人的儿子找了车,我就跟着去了医院。
(1)磁县公安局交警队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在卷。
(1)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4无责任。
(1)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载明,冀D×××××/冀D×××××汽车与金鑫美牌自行车发生碰撞时两车处于同向行驶状态。
(1)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载明,尹某4系颅脑损伤死亡。
(1)冀D×××××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R×××××)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马某信息查询结果单在卷。
(1)磁县人民医院医疗费门诊收费票据载明,尹某4抢救费用3263.21元;死亡医学证明载明,尹某4死亡日期为2017年6月19日来院途中。
(1)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保单载明,冀D×××××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R×××××)车在该公司投保,投保期间为2017年5月24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23日24时止。交强险保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
(1)鉴定费票据四张,共计8100元(辩护人提交)。
(1)被害人尹某4家庭情况证明载明,尹某4家庭成员有妻子张某1、长子尹某1、女儿尹某2、次子尹某3。
(1)岳城镇岳城村村委会证明载明,王某共四个子女,长子尹守学,次子尹某4,三子尹守亮,女儿尹爱连。被抚养人王某生活费9798×5÷4=12247.50元。
(1)尹某4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尹某4出生于1960年3月6日,为种植业生产人员。死亡赔偿金11919×20=238380元,丧葬费56987×12÷6=28493.50元。
(1)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人均消费性支出9798元。河北省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987元。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因其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对于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处理丧葬费用、停尸费已在丧葬费内包括;要求的车辆损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提出的被害人尹某4的抢救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王某的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兴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兴汽车运输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运兴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马某驾驶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带挂(冀R×××××)车在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122000元内对附带民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尹某4的医疗费3263.61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849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247.50元,由安邦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3263.61元,剩余169121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已先行垫付的8100元鉴定费,属事故必然发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垫付人。鉴于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马某亲属与被害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马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已纳入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尹守军医疗费3263.61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849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247.50元,共计人民币282384.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给被告人马某鉴定费8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邯郸市峰峰矿区运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红军 审 判 员  姚纪泽 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

书记员:申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随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1)有悔罪表现; (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采集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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