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白孩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于河北省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一审审理终结后,被告人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撤销本院(2016)冀04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某自2004年因本村村办煤矿等问题开始上访,2010年又因和本家亲戚的宅基地矛盾问题进京赴省上访,2013年11月12日9时11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史某某趁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之际,串联黄沙镇村民刘某1、赵某1、周某、郑某、宋某五人,以上访后就能解决问题,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新华门附近非上访场所非访,被北京市执勤民警查获,后被磁县工作人员接回。严重扰乱了首都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为稳控和接访,给磁县的当地政府造成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情况
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因为刘某1的宅基地问题村支书赵某2向我承诺给解决,但是一直不给解决,不上访解决不了事,去上访才能解决。周明的、郑某、二孬他们三个人因为包荒山的合同问题解决不了,不上访根本不可能解决。我是因为前辛安村民的血汗钱、工资款被前辛安村办煤矿拖欠,一直也解决不了。我知道10月26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就想着在北京开会的时候去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能把问题解决。大概在10月20号左右的时候,我给他们几个人商量去北京上访的事,最后定好在10月25号去北京。10月25日早晨,我骑摩托车到了刘某1家,然后和刘某1母女二人坐公交车到了邯郸,在邯郸火车站我给周明的、郑某、二孬他们电话联系见了面,我们坐火车下午4点多到的北京。第二天早晨我们六个人一起坐地铁到了天安门西站下了车,我从地铁站刚出来,就被北京的民警查住了,他们五个人不知道去哪儿了,我被邯郸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拉走,交给了黄沙乡政府的人,被领到了五国城。当天下午,他们五人也被乡政府的人带到了五国城,我在那儿见到了他们。
在去北京之前,我和周明的、郑某联系过,给刘某1打过电话,我给他们三人说去北京的事,说10月26日是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此时去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能给把问题解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证实,2015年10月24日晚上史某某给我妈打完电话,我妈就给我说要去北京,我怕她晕车就和她一起去了。2015年10月25日我和我妈刘某1还有史某某我们三人一块儿从黄沙到邯郸火车站,在火车站又碰见三个男的,这三个男的应该认识史某某,我见他们四人在一块儿说话。我和我妈去北京反映房后流水问题。26日在中南海新华门上访。
2、证人刘某1证实,我和后院邻居的纠纷从今年8月份就开始了,村上一直解决不了,我到镇上反映时碰到史某某就跟他说了这事。到今年10月22号傍晚的时候,史某某到了我家,问我的事解决了没有,我说没有。史某某说准备去北京上访,问我去不去,我当时说我没去过北京,跟我丈夫说一下。到10月24日傍晚的时候,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说25号准备去北京,我说那就到25号从马家荒村坐车去吧。到10月25号早起,史某某到我们村口,我和我女儿赵某1一起跟着史某某到了北京。期间遇到了黄沙的三个男的,我们一起在北京火车站附近找旅馆住下,26日早上,史某某给我说领着我去中南海上访,我们六个人从地铁上下来后有警察查身份证,史某某就被警察扣下了,我们五个人往前走了一段后有警察盘问,我和我女儿说来告状的,警察就将我们扣下了。
3、证人周某证实,因为我和本村宋某、郑某三人2006年和黄沙一街村委会签有承包荒山合同,合同期限是二十年。2015年10月22日我接到村委会的通知,说我们合同违约,要解除合同,24日上午我去郑某家说这事,到家后辛安史某某也在家,史某某就说“你们承包的荒山的事处理了没有”。我们说没有处理类,史某某就说“不行你们去北京上访类吧,上访回来这事处理就快了”,我说我一个人不去,他说“你们自己商量吧”。25日凌晨6点来钟,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给郑某打电话,他没有接,你们去不去”,并说“你们要去北京,你们就先走”。10月25日早上7点来钟,我们三人一块儿坐火车去北京,在火车站碰见史某某,当时史某某身边还跟着黄沙马家荒村的两个女的,下车后我们六个人碰了头,一块儿住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旅馆。我们第二天起来以后,坐的地铁,我在他们二人后面跟着,出了地铁就到人民大会堂,我们三人往前走(具体方向我也不知道)随后就有公安民警询问我们干什么,我们说去上访,民警就将我们三人拦下来不让我们走,随后开车把我们拉走了。史某某一直叫我们去,所以我们就去了,我们三个人想去北京信访局,我们也不知道怎么走,我们坐地铁也是史某某叫去买的票,具体到哪里下车我不知道。
4、证人郑某证实,我和本村宋某、周某我们三人承包本村村东的荒山,村委会现在想给我们解除、罢免合同。2015年10月21号我接到村委会解除合同通知书,24日上午10点左右,我回到家,周某和史某某在我家坐着,史某某就说“你们的事处理的怎么样了,处理不了就只有上访了”,我就说我们明天准备去呀,他就说“要去就一起去”,下午,宋某来了以后我们就说一块儿去上访,宋某也同意了。10月25日早上6点多钟,我们三人一块儿坐出租车到的邯郸火车站,在售票厅又遇见了黄沙镇马家荒村的母女俩(不知道叫什么)和史某某,下午4点多钟到的北京,出了火车站我们六个人一块儿在火车站附近找的旅馆住下了。我们三个人都没有去过北京上访,也不知道去北京什么地方上访。我们三人26日起来以后到地铁站,史某某去买的车票,随后我们给他票钱,我们也不知道到什么地方下,我们从地铁出来后我也看不清在北京哪里,出了地铁我们三人在前面走,后来民警询问我们干什么,我们就说去上访反映问题,民警就不让我们走了。
5、证人宋某证实,我和郑某、周某承包村里荒山,村干部不让我们承包。2015年10月20日左右,我出车回来去郑某家问问我们的事怎么解决,郑某就说准备去北京上访了,问我去不去,因为包荒山我也是股东,就同意一起去了。当时周某也在郑某家。我和郑某、周某是2015年10月25日早晨一起从村里坐出租车到的邯郸,在邯郸西站见到史某某和两个女的之后我们六个人一起坐火车到的北京。我们几个人都没有去过北京,到北京后我们都跟着史某某。第二天早起,我也不知道去哪儿上访,我们就跟着史某某坐的地铁,到西直门站下了车,出地铁后我一看是天安门长安街,我们往西走了没多远,有警察查我们的身份证,还问我干什么的,我说转圈的。警察查了我的身份证后就放我走了,我又往西走了没多远又有警察查我的身份证,我一看快到新华门了,这时候郑某、周某还有那母女俩也过来了。史某某在第一次警察检查的时候就被拦下了,我们几个都不知道怎么办了,也不知道去哪儿上访,就给警察说我们上访的,然后警察就把我们拦下了。
6、证人赵某2(马家荒村支部书记)证实,2015年10月22日晚上,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赶紧给刘某1处理,不处理就往北京走”我说行。2015年10月28日早上9点多,我同学郑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村那两个上访的人回来了没有”我说没有,我又给他说有啥事不能在当地说非要去上访,郑某说是史某某亲自到他们家串联叫他们去上访的。
7、证人苗某(黄沙镇副镇长)证实,史某某2015年10月25日上午去的北京,26日去北京市新华门非法上访了,听说是和马家荒的刘某1、赵某1,还有一街村的郑某、周某、宋某一起去的。28日早上,黄沙镇姚某镇长把史某某送到了我们在北京住的地方,我和刘某2、王某1三人跟史某某一起回来了。
8、证人王某1(黄沙镇武装部长)证实的内容和苗某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
9、证人刘某2(黄沙镇副书记)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苗某、王某1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
同时证明,史某某上访的事多了,我知道的一个是宅基地纠纷,一个是煤矿上的事,还有村里有什么事,跟他没啥关系的,他也去上访。他去过国家信访局、天安门、中南海。每次都是镇政府劝回来的。我一共去北京接过他两次。2014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和2015年10月26日两次。
10、证人范某(黄沙镇工作人员)证实,史某某上访的事多了,我知道的一个是宅基地纠纷,一个是煤矿上的事,还有村里有什么事,跟他没啥关系的,他也去上访。他去过国家信访局、天安门、中南海。每次都是镇政府劝回来的。
2015年10月26日,史某某、刘某1、赵某1、周某、郑某、宋某到中南海附近非访。后来在招待所,我们劝他们回去,他们不回,还从招待所跑出去,我们费了好大劲才把史某某、周某、郑某、宋某追回来,没有找到刘某1、赵某1。这时史某某提要求让给解决刘某1的事,不解决就要继续上访。我们给史某某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没办法,我被迫给史某某写了承诺解决赵海军(刘某1丈夫)房后流水道纠纷的协议,并承诺将施工的活让史某某做,工钱1500元。签了协议后,史某某才同意回来。
11、证人姚某(黄沙镇人民政府镇长)证实,史某某是黄沙镇的老上访户。其因为前辛安村煤矿遗留问题和自己的宅基地纠纷经常赴省、进京上访,并且非访。我多次想办法给他解决问题,他每次都是答应不再上访,可说了不算,不但自己上访,还挑唆别人一起上访,并且还冒用别人的名义上访,非常难缠,工作不好做。每到国家、省里有大型会议的敏感时期,史某某总要到北京上访。他到北京后,也不是按照正常信访程序上访,可以说他就不去反映问题,只要到了北京,就主动给包村干部打电话,说自己到了北京,要求干部给他见面,不见面就要上访或者非访。因为他要非访,特别是在敏感时期,将会给政府造成影响,我们干部个人也会受到处罚,所以必须想尽一切办法保稳定,耗费了我们大量的人力财力。史某某也是乘敏感时期到北京给干部施压,以此让政府满足他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也是没办法。2015年10月26日,史某某带着黄沙镇五个人到中南海附近非访,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相关干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
12、证人陈某(黄沙镇党委书记)证实,史某某反映的问题很多,主要是前辛安煤矿的遗留问题,还有他与村民纠纷产生的宅基地问题,还有就是一些临时产生的问题,是个事儿他就要上访。他多次上访到省里、北京,并且还在中南海附近非访。史某某到北京后也不去反映问题,直接给包村干部打电话说到了北京,让给他见面,如不见面就要非访。镇上平时也是想尽办法给他解决问题,就这也不管用,史某某还是要上访。镇上和村里的干部怕他上访,每次都是耗费大量人力找到他,给他做思想工作。因为北京敏感地区比较多,他又是在敏感时期到的北京,一不操心让他非访了我们的干部就要受到上级处分,并且因为上访的事我也受到过处分,只有把史某某劝回来才不会给政府造成影响。这几年单单是史某某就让我们镇上、村里往省里、北京接了好多次,耗费了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期间,史某某带着黄沙镇的五个人到中南海附近非访,我受到了县里的严厉批评,并作了深刻检查,我们的镇、村干部受到了处分,直接影响了镇里、村里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干部个人的利益,影响了全镇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
13、证人李某(磁县黄沙镇人民政府工作)证实,2015年10月26日中央召开十八届五中全会,史某某、刘某1、赵某1、周某、郑某、宋某到北京上访,当时我和镇上工作人员范某在北京控访。当天上午12点左右,我们接到镇领导电话得知史某某等人在北京南站附近的一家小饭店吃饭,我们就找到了史某某等人。史某某让我们给饭店付了100元左右的饭费,后史某某说要找地方休息,让我们给他们在宾馆付款开了房间。后来在宾馆,我们劝他们回去,他们不回,还从宾馆跑出去,我们费了好大劲才把史某某、周某、郑某、宋某追回来,没有找到刘某1、赵某1。这时史某某提要求让给解决刘某1的事,不解决就要继续上访。我们给史某某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没办法,范某被迫给史某某写了承诺解决赵海军(刘某1丈夫)房后流水道纠纷的协议,并承诺将施工的活让史某某做,工钱1500元。签了协议后,史某某才同意回来。
史某某因为前辛安村北煤矿欠工人工资、木头款、预付煤款等事带着刘某1、赵某1、周某、郑某、宋某到北京上访,要求镇上给他们解决问题,不解决就去敏感地区非访。我们工作人员害怕他非访,给政府造成影响,给我们个人处分,没办法只能满足他的要求。我听镇上的干部说过史某某每次到北京上访都给接访的人要钱,要不就不回来。具体要了几次钱,谁给的我不清楚。
刘某1的事给史某某没啥利害关系,刘某1因为流水道问题给邻居有纠纷,之前刘某1没去过北京上访,史某某就是想以刘某1的事给政府提条件,满足他的无理要求。
14、证人孙某1(黄沙镇前辛安村支部书记)证实,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时,史某某和刘某1去北京上访了。史某某反映后辛安村煤矿欠他钱没有给他,后辛安村煤矿在2007年已经关停了,也没人干了,听说后辛安村煤矿就没有欠他钱。史某某反映宅基地的问题,是史某某和孙某2、史某1产生的纠纷。2011年,史某某和孙某2分别找村委会反映宅基地纠纷的事情,因为是村民个人的纠纷,我安排村干部孙某3去调解他们的纠纷。起初,因为地不是史某某的,村干部做史某某的工作,如果史某某想要地,就给史某1对换地或给史某1钱。史某某说占得是集体的地,不是史某1的地。后来,孙某2对换了史某1的地并盖了房,史某某看占不了史某1的地就到处告状,村里被迫无奈,拿出的意见是做孙某2和史某1的工作让他们给史某某点钱,后来史某某嫌给的钱少不同意。随后,史某某就因此多次上访告状。涉及纠纷的地是史某1的地,当时分地时史某1分的地旁边还有二百平米不成形的斜坡地都一起分给了史某1,没有集体的地。该地块与史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15、证人孙某2证实,2010年春天,前辛安村大队广播说要批宅基地,我家男孩子多(孙子多),想要片宅基地,就和大队干部说了这个事,大队干部说:村里已经没有宅基地了,需要宅基地村民自己对换。我就和本村的史某1达成了协议,我用我家老虎嘴的地换史某1西林安的地,当时,史某某种着史某1西林安的这片地。史某某从家里的祖坟上(也就是我丈夫史广林和史某某共同爷爷的坟)拉来两排子车砖放在我西林安宅基地紧旁边。换好地以后,我给史某1说你把史某某的砖弄走,否则我没法占,史某1把史某某的砖弄到一边,史某某就说把他的砖弄坏了,我当时为了和气给史某某商量给他3000元钱,史某某让我赔偿他6万元钱,我便不理他了。等我在西林安的宅基地上盖房子了,史某某就没法占史某1的地种地了,所以就开始告我和史某1了。当时史某某说:“三嫂,你要是不占史某1西林安的地,时间长了地我就讹了,我也不用出钱。你既然有钱要占你就得给我6万元钱,不然我就告你和史某1,叫你不得安生。”史某某从祖坟拉来的两排子车砖价值两三百元钱。
16、证人史某1证实,1992年分地以后,史某某拉了祖坟上的砖堆在我西林安的地旁边,我不愿意,找到史某某家里,让他把砖清走,史某某说:“都是本家,我现在没地方放,先放你家地头。”我就给史某某说:“我要是占地的时候你必须把砖拉走。”史某某当时答应了。2009年,史某某又在我家西林安的地上种扁豆。第二年,前辛安村大队广播说要批宅基地,谁想要宅基地可以个人对换,我当时先找史某某问他占不占我家西林安的地,史某某说:“我没有钱也没有地对换,我不占,你要是不要钱不要地我就占,别人谁要占我就告谁。”后来,孙某2找我说她想占,用她家老虎嘴的地换我西林安的地,我和孙某2达成了对换口头协议。孙某2要在西林安的地上盖房子时,让我把原来史某某放在地边上的砖弄走,我就把砖给扔到一边。孙某2在西林安的地上盖了房子。后史某某告我倒卖土地。史某某一开始放砖的地方是我家的地,1992年大队分给我西林安的地,当时我分的是地边地比较贫瘠,地东边有二百多平方米的坡边贫瘠地一块分给了我。后来史某某放砖的地方是我家西林安的地东边的坡边贫瘠地上。史某某放砖占了有两平方米左右。
(三)书证
1、磁县公安局提取证明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3)第201311120031号训诫书载明,2013年11月12日9时11分许,史某某到中南海周边信访被训诫。
2、磁县公安局特别行动大队到案证明载明,2015年10月28日,史某某被传唤至磁州镇派出所。
3、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载明了被告人史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平时表现。
4、公安机关调取证明及史某某与刘某1、周某、郑某的通话记录单载明了史某某与三人的通话情况。
5、磁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磁信联字(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时期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办法、中共磁县县委磁县人民政府磁字(2008)47号关于批转县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奥运期间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办法》的通知、中共磁县县委办公室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磁县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载明了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责任追究。
6、黄沙镇党委、人民政府、前辛安村委会关于前辛安村史某某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载明,史某某,男,现年59岁,黄沙镇前辛安村村民。自2004年因村办煤矿等问题,史某某开始上访,2010年他因和本家亲戚的宅基地矛盾,越发频繁的进京赴省上访,为了稳控史某某,我镇每年都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经过调查,史某某所反映的几方面的问题不属实。史某某主要反映的问题为:(1)前辛安村村民孙发军承包煤矿期间拖欠承包费、工人工资款及预售每款、木头款累计370余万元的问题。经查,前辛安村办煤矿,始建于1985年,是一个四证齐全的矿井,隶属于前辛安村委会,投产后生产至1998年,共欠下工人工资及其他债务共计250余万元,其中拖欠工资40余万元,这些债务是在孙发军承包煤矿前发生的。1999年9月,孙发军承包煤矿交纳承包费(每年40万元)用于支付以前村委会拖欠的工资及其他债务。但在次年9月份,该矿由于政策及其他原因被关停,加之孙发军认为村委会经常以各种原因从煤矿取款,已超收其15万元,要求抵顶承包费,于是停止履行煤矿承包合同,不再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在村办煤矿关停后,由于村委会失去了经济来源,至今还有部分债务无法偿还。(2)孙发军私自将煤矿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给申家庄煤矿的问题。经查,孙发军是1999年9月承包的前辛安村煤矿,2000年3月经前辛安村委会同意,该矿与后辛安村煤矿进行了合并,随后前辛安村原支部书记孙正平在卸任前私自给孙发军出了一份书面材料,对此前合并协议作了否定。此问题发生后,村民质疑声很高,出现了影响煤矿生产的事情,被迫停产,适逢国家对煤炭行业的限制政策,2000年9月该矿被勒令关闭,不存在孙发军把煤矿私自卖给申家庄煤矿的问题。(3)房基地问题,经查,2010年史某某与本家因房基地产生矛盾,当时村委会为了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做了大量工作,史某某多次同意调停意见又多次反悔。2011年开始因此事多次上访,他把房基地产生矛盾的原因怪罪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各种损失4万元,2013年迫于维稳压力,镇村答应给其12000元解决房基地问题,他表示同意并写了息诉罢访保证书。
因为史某某不断的无理上访告状给黄沙镇党委、政府及前辛安村造成了以下几方面巨大不良影响,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1)史某某上访严重影响了乡镇正常工作。为了全镇的稳定局面,对于史某某的问题,镇党委书记陈某、镇长姚某等镇领导多次放下镇里的主要工作,亲自耐心的做史某某的思想工作。平时,只要史某某到镇政府,镇领导都会安排工作人员放下手头工作热情接待,耐心的与他交换思想,为此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工作效率。(2)史某某教唆他人进京非访。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他带着岳城镇一名群众到北京非访。特别是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他又挑唆带领我镇五名群众到北京非访,给我县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顺利接返史某某等上访人员,每次我镇都派出成倍数量的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访,为此不仅耽误了镇里的正常工作,还耗费了大量的路费、食宿费。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下犯罪事实:
1、2011年,被告人史某某在河北省召开两会期间到石家庄上访,村干部史某2和孙某3去接访,被告人史某某向史某2索1000元,不给钱不回磁县,迫于无奈,史某2给了被告人史某某600元钱,被告人史某某才返回磁县。
2、2012年十八大召开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到北京上访,村干部孙某1去北京接访,被告人史某某向孙某1索要1500元钱,不给钱不回家,后孙某1迫于无奈给了被告人史某某1500元,被告人史某某才返回磁县。
3、2015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和岳城镇漳村的人去上访,村干部孙某1去北京接访,史某某以拒绝返回为由向孙某1索要1500元钱,孙某1被迫无奈给被告人史某某600元钱。岳城镇接访干部杨某1迫于无奈也给了被告人史某某500元钱。
4、2015年7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到北京上访,乡镇干部许某、范某去北京接访,被告人史某某以拒绝返回为由向乡镇干部索要500元,许某被迫无奈给被告人史某某100元钱才将其接返磁县。
5、2011年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多次以个人宅基地纠纷到北京上访为由要挟镇政府,强行向镇政府索要8000元钱。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史某某供述,我上访反映的问题一个是前辛安煤矿欠我村村民工资的事,一个是我和我村村民的宅基地纠纷的事。主要是这两个。我去过省里、北京上访过。2011年秋后省里开两会的时候,我去省信访局上访了,去的时候是坐的火车,回来时是村干部史某2和孙某3开车把我接回来的,我给他们要600元钱上访的费用,他们给了我500元。2012年十八大召开期间,我去北京上访了,是村支书孙某1把我接回来的,我给孙某1要了1500元钱。2014年3月份,我和李自春到中南海周边上访了,当时镇干部范某拦住我了,没有拦住李自春,李自春非访了。这次我没有要钱。2015年3月份,两会的时候,我和岳城镇漳村的李学章一起去北京上访了,这次我要钱了,黄沙镇给了我600元,岳城镇给了我500元。因为我欠李学章的钱,李学章跟着我去北京上访了,当时工作人员劝我们回去的时候,因为怕非访,岳城镇的干部让我把李学章带回磁县,答应给我500元钱。后来我回到磁县后,我去岳城镇政府找到一个女干部,那个女干部给了我500元,我打了收条。2015年7月份我去过北京上访,这次镇干部许某给了我100元钱,我自己坐车回来的。我去北京上访到北京后我给许某打过电话说我到北京了,我给工作人员要钱,因为我宅基地的事我受到了损失,他们给我钱是为了给我解决我受到的损失。因为我宅基地的事,黄沙镇镇政府给了我8000元,因为黄沙镇政府说要给我解决宅基地的事,答应给我12000元,到目前为止给了我8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黄沙镇乡镇干部)证明,我在乡镇分包信访工作,且分包前辛安村,史某某是个老信访户,所以认识他,他反映的问题一个是前辛安煤矿遗留问题,一个是反映自家宅基地问题,其他都是一些临时产生的问题,他也要上访。史某某只要到北京就给我们打电话说他在北京,并说不解决事就要去上访,让我们给他见面,不见面就要找事。我在镇上分管信访工作,怕他在北京弄点事出来给政府造成影响,所以每次都给他见面或者安排人给他见面,见面后史某某就要提这样那样的要求,不满足就不回来,他去北京,主要就是给政府施加压力,然后给政府提条件。让我们给他解决问题,说到最后还是要钱,不给钱不回去。我知道的有四次。2012年十八大召开期间,范某给我打电话说史某某在北京,我知道后就安排村干部到北京去接史某某。他们到北京后给我打电话说史某某要求解决他的宅基地问题,并给村里要4万块钱,村支书孙某1说史某某的宅基地问题是个人问题,跟村上没有关系,这钱不能给他。后来史某某又给村干部要1500元钱,要不然不回来,因为当时是在中南海附近找到的史某某,村干部怕史某某找点事给政府造成不好的影响,怕被追究责任,最后实在没办法,村支书孙某1被迫给了史某某1500元钱,给了钱后,史某某才从北京回来。
2015年两会期间,我在北京值班,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我和村支书孙某1到信访局门口找到史某某,当时史某某还领着岳城镇漳村的一个群众来上访,在我们的劝说下把他们接到招待所,在和他做工作的过程中,史某某答应回去,但是要1500元钱,如果不给就要非访。我们怕他非访,怕他造成影响,怕受处分,并且他不回去,岳城漳村那个人也不回去,没办法,村支书孙某1给了史某某600元,听说后来岳城镇工作人员也给了史某某钱。
2015年7月份,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北京了,让我们乡镇的人到北京和他见面,否则就上访,我本来打算和我们乡镇的工作人员范某一起去北京接史某某,中途有事没去成,我就安排范某先去北京接史某某,史某某在北京见到范某后就向范某要500元钱,不给就不回去,后来范某给我汇报说史某某要500元钱的事情,我说不能给他钱,让范某继续做工作,后来我在电话里也做史某某的工作,好说歹说史某某答应要100元钱。我电话里对史某某说:我给你100元,让范某先替我垫出来给了你。随后,史某某才同意从北京回来。
还有就是2011年我刚到黄沙镇工作,分包前辛安村的时候,史某某就反映宅基地的事,并且因为此事也多次进京赴省上访。他的宅基地的事是他和村里一个村民个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他非要说是村里造成的。村镇干部多次做工作,也不起作用。因为他多次上访,我们好几个干部都受到了处分,为了保稳定,不受处分,最后迫于无奈答应给史某某12000元,到目前已经给了他8000元。第一次是2014年3月11日,我从黄沙镇财政所取了3000元现金,镇财政所长王某2问我是做什么用的,我说是镇里给史某某不让他以个人宅基地纠纷的事情到处乱上访告状。第二次是2014年7月份,我又给王所长说为了不让史某某乱上访告状,需要拿2800元钱给史某某,于是又给了史某某2800元钱,第三次是2014年11月份的事,是跟前两次一样的原因,第三次给了史某某2200元钱。这三次镇政府共给史某某8000元钱。
2、证人范某(黄沙镇工作人员)证明,史某某上访的事多了,我知道的一个是宅基地纠纷,一个是煤矿上的事,还有村里有什么事,跟他没啥关系的,他也去上访。他都去过国家信访局、天安门、中南海。每次都是镇政府劝回来的。史某某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后,就给镇干部打电话,说他在北京了,要不给我解决我就非访了。镇上没办法,只有给他见面,见面后他就提要求,不满足要求就不回来,要不就乱跑,准备去敏感地区非访。我们工作人员害怕他非访,给政府造成影响,没办法只能满足他的要求。主要是让工作人员给他解决问题,还要钱,不给钱不回去。
2012年十八大召开期间,史某某到北京后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中南海,让我过去给他见面,不见面就要非访。我就赶紧到中南海附近找到他,把他拉到我们工作人员住的地方(北京南站附近的招待所),这次他给我说宅基地的事,让政府给他解决,还给我要宅基地处理款4万元,不给钱不回去。我就一直给他做工作,说宅基地的事回去慢慢解决,在这不是解决事的地方。最后史某某说回去可以,让给他1500元钱,要不然不回去。最后没有办法,前辛安村支书孙某1给了史某某1500元,才把史某某接回来。
史某某在村里因为一片宅基地跟村民有纠纷,他说是村委会造成的,让村委会给他不能盖房子的补偿,他个人之间的纠纷,不能盖房子,非要政府给他补偿,不给补偿就要非访。因为这件事,镇政府怕史某某非访,最后迫不得已给了史某某8000元。
2015年7月份的时候,史某某到北京后,给许某镇长打电话说在北京,你们要不来,我就要上访。后来许镇长让我到北京给他见面,见面后史某某不回来,我就给他做工作让他回去,史某某说回去可以,让给他500元钱,要不然不回去。我当时身上没带那么多钱,给他钱就没有回去的路费了,最后没办法,好说歹说,给了史某某100元钱,他才跟着我回来了。
2015年10月26日,史某某、刘某1、赵某1、周某、郑某、宋某到中南海附近非访。后来在招待所,我们劝他们回去,他们不回,还从招待所跑出去,我们费了好大劲才把史某某、周某、郑某、宋某追回来,没有找到刘某1、赵某1。这时史某某提要求让给解决刘某1的事,不解决就要继续上访。我们给史某某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没办法,我被迫给史某某写了承诺解决赵海军(刘某1丈夫)房后流水道纠纷的协议,并承诺将施工的活让史某某做,工钱1500元。签了协议后,史某某才同意回来。
史某某还多次到北京后,也不上访,就是给镇干部打电话,说在北京,让去接他,不接就要上访,接到他后,就来回折腾,要钱、提要求,不满足就不会去,每次都是好说歹说,做工作才能把他接回来,这几年没少折腾工作人员。
3、证人史某2(黄沙镇前辛安村支部副书记)证明,史某某是我们村的老上访户,2011年秋后,省里召开两会,我接到通知说史某某去省会石家庄上访,后我和孙某3一起开车到石家庄火车站附近见到了史某某,把她带到了宾馆给他做工作回去,史某某说你们给我误工费、车费、住宿费,一共给我一千多块钱我就回去。后来经过多次我和孙某3做工作,才说好离开石家庄给史某某600元,史某某才给我们回来。第二天,在回来的路上给了史某某600元钱。如果接不回史某某,我们怕受处分。
4、证人孙某3(黄沙镇前辛安村村委会工作)证明的情况与证人史某2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同时证明,史某某上访告孙某2和史某1。2011年,我是村里管民调的干部,村干部孙某1安排我去调解这事。经了解,他们之间的事属于村民之间的个人纠纷,宅基地最初是史某1的,后来对换给了孙某2。我先做史某某的工作,我给史某某说:“你要是想要史某1西林安的地,就给史某1对换地或给史某1钱。”史某某说:“我还想要他给我钱类。”我说:“地不是你的,你还要人家给你钱。”后来,史某某就到处告状,为了避免他上访告状,被迫无奈,我就做孙某2和史某某的工作,让他们给史某某点钱了事。孙某2想在那片地上盖房子,我做工作让他给史某某3000元,史某1推了史某某堆放在其地里的砖,我也做工作让史某1给史某某3000元,但是,史某某嫌钱少要3万元,最后也没有调解成。随后,史某某因为这事多次上访,我也去接过他。
5、证人孙某1(黄沙镇前辛安村支部书记)证明,2012年十八大召开期间,史某某到北京市上访,我去北京接他,他向我要1500元,不给就不回来,我是村上书记,害怕受处分,我给了他1500元,他才跟我一起回来。2015年3月份,北京两会期间,史某某和岳城镇漳村的人去北京上访,我去北京接他,他给我要1500元,不给不回来,我是村上书记,害怕受处分,最后给了他600元,他才跟我回来。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时,史某某和刘某1去北京上访了。史某某反映后辛安村煤矿欠他钱没有给他,后辛安村煤矿在2007年已经关停了,也没人干了,听说后辛安村煤矿就没有欠他钱。史某某反映宅基地的问题,是史某某和孙某2、史某1产生的纠纷。2011年,史某某和孙某2分别找村委会反映宅基地纠纷的事情,因为是村民个人的纠纷,我安排村干部孙某3去调解他们的纠纷。起初,因为地不是史某某的,村干部做史某某的工作,如果史某某想要地,就给史某1对换地或给史某1钱。史某某说占得是集体的地,不是史某1的地。后来,孙某2对换了史某1的地并盖了房,史某某看占不了史某1的地就到处告状,村里被迫无奈,拿出的意见是做孙某2和史某1的工作让他们给史某某点钱,后来史某某嫌给的钱少不同意。随后,史某某就因此多次上访告状。2013年下半年,为了信访稳定,黄沙镇政府在无奈的情况下答应给史某某12000元,据我了解,到现在已经给了史某某8000元。涉及纠纷的地是史某1的地,当时分地时史某1分的地旁边还有二百平米不成形的斜坡地都一起分给了史某1,没有集体的地。该地块与史某某没有任何关系。
6、证人杨某1(磁县岳城镇政府人大副主席)证明,2015年3月份两会期间,我接到通知说漳村李学章去北京上访,在北京的控访人员发现李学章在天安门地区上访,工作人员把李学章拦下做劝访工作,李学章说我和史某某一块来的,要回去一起回去,黄沙镇政府工作人员给史某某做工作做不通,我们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为了把李学章劝回来,就给史某某谈,史某某提出让我们把他的误工费、路费、住宿费、吃喝钱拿出来,不然不回去,我们为了把李学章接回来只能答应史某某提出的无理要求。史某某提出要1000多元,我们通过协商给了他500元。史某某给我打了一个收到条。当时我们不给他钱他不回来,李学章也不回来,我们怕李学章造成非访,我们镇上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都要受到处分。
7、证人杨某2(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证明,2015年3月份两会期间,我在北京控访,史某某领着李学章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在信访局门口被我们工作人员拦下,然后领到了我们住的宾馆,我给李学章做工作,黄沙镇的工作人员给史某某做工作,李学章和史某某都不会去,后来史某某就让我们岳城镇给他1000元的费用,给了钱就回去,最后没有办法,我们答应史某某给他钱,让他和李学章回去后再给他钱,史某某回到磁县后就到岳城镇政府找到杨某1,杨某1给了史某某500元钱。因为当时是史某某领着李学章去上访的,想把李学章劝回去,就得给史某某做好工作,我们没办法,不全回来我们就要受处分,所以只好答应史某某的要求。
8、证人王某2(黄沙镇政府财政所工作)证明,我在黄沙镇政府财政所负责财务工作,当时给史某某8000元的事我都经手了。史某某是黄沙镇的老上访户,史某某经常以解决个人的宅基地纠纷到处上访告状,并以此要挟镇政府,镇政府是迫于无奈,为了稳定才给了史某某8000元钱。第一次是2014年3月份,副镇长许某从黄沙镇财政所取走了3000元现金,我问是做什么用的,他说是镇里给史某某的,为了不让史某某以个人宅基地纠纷的事情到处乱上访告状。第二次是2014年7月份,副镇长许某给我说为了不让史某某乱上访告状,需要取2800元钱给史某某,于是又给了史某某2800元钱,第三次是2014年11月份的事,跟前两次一样的原因,第三次给了史某某2200元钱。这三次黄沙镇政府共给史某某8000元钱。
(三)书证
1、公安机关从杨某1处提取证明和收到条载明,史某某2015年4月2号收到杨某1现金500元。
2、黄沙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载明,2010年史某某与本村亲属发生了宅基地矛盾,后多次因个人宅基地纠纷到北京上访为由要挟镇政府。2013年迫于维稳压力,黄沙镇政府无奈之下答应给其12000元解决宅基地问题。截至目前,黄沙镇政府共分三次给史某某8000元现金,其中,2014年3月10日,黄沙镇政府给史某某3000元现金。随后黄沙镇政府有分两次给史某某5000元现金。
3、公安机关的提取证明、收到条载明,史某某2014年3月10日收到黄沙镇政府现金3000元。
4、黄沙镇党委、人民政府、前辛安村委会关于前辛安村史某某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载明,(1)史某某上访耗费了乡镇巨大的财力。自2012年以来,只要是敏感时期,史某某都威胁要到北京上访(有时发短信或打电话)只要他到了北京,镇领导都要安排乡镇和村里工作人员放下手头工作去北京接访,工作人员或开车或坐火车,为此花费了大量的路费、食宿费。在北京史某某见到我镇的工作人员就要钱,不给钱就去北京天安门或中南海非访,给县里、镇里造不良影响,我镇工作人员每次都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给他数目不等的钱款。(2)史某某教唆他人进京非访。史某某除自己上访,还经常挑唆别人到北京上访,2013年11月、2014年3月他带着我镇的李自春到北京非访。(3)史某某以个人纠纷要挟乡镇和村。2012年11月十八大召开时,史某某为了其与本家亲戚的宅基地问题进京上访,并以此为由向村委会要损失费,截至目前,镇里迫于无奈已经给了史某某8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和证据经法庭质证,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北京召开国家重大会议期间,其由于固执己见认为合理的要求未能满足的情况下,违反国家信访制度,为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并采取串联多人到北京非信访地段聚集,扰乱首都社会正常秩序,破坏信访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此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六起被告人史某某以村镇干部维稳压力相要挟索要钱财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史某某所收受村镇干部钱款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史某某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犯罪特征,故对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考虑到被告人史某某能够认罪,并结合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史某某调查评估,已列入该局社区矫正,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红军 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 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
书记员:尚海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焦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1)有悔罪表现 (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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