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牛角河村。
法定代表人:高清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4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63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28125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92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经济开发区××楼××单元××、××房产,截止2019年6月11日10时第一次拍卖结束时,仍没有意向竞买人竞买,造成本次拟拍卖标的物以7500000元保留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进行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3层4单元1301、1302号房产作价75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抵偿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4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吴杰
人民陪审员 田涛
书记员: 关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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