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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8)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洪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且死者家属谅解了被告人张洪某的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风志

书记员: 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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