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1999年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病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暂不收押,2017年11月7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月17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于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负杂,不能如期结案,2018年4月23日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缪某某醉酒驾驶×××号小型轿车载魏某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古冶区申氏集团站点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魏某死亡,缪某某、吴某及女儿李佳依受伤。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死者魏某系车祸造成其血气胸死亡。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肇事车辆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唐山市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说明;证人吴某的证言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缪某某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买卖车辆协议;吴某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魏某身份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抢救记录、殡葬症;出行证明;缪某某唐山市古冶区中医医院诊断书及病历;吴某、李佳依唐山市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尸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血液酒精检验报告;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啊;前科材料;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暂不收押通知书;证据公开过程及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委托书及公证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材料;送达回执及告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缪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赵本顺
审判员 刘金刚
人民陪审员 张萍
书记员: 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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