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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临时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字(201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充分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庆松
审判员:董振荣
审判员:刘丽群

书记员:刘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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