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杨骐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承德市双桥区,捕前住。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6月1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7月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检公诉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2、杨某就民事部分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于2018年12月14日达成和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12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孔庆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案发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辩护人主要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被告人认罪悔罪,本着惩罚与教育方针,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5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以140kmh的速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秀水大街东某饭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3、杨某相撞,车辆失控后又与道路南侧机非分道护栏及道路中央护栏相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弃车逃逸,后于6月16日9时许到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投案。此次事故造成徐某3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及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徐某3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已将保险理赔款12万元支付给被害人。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于2018年12月14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共计赔偿经济损失14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于案发次日到交警投案。案发当晚未饮酒。
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其记不清楚案发时间、地点,听别人说其被车撞了。
3、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徐某3、杨某从东某饭店出来要去对面大广场,由北向南过马路,刚过道路中间护栏,一辆车就把杨某、徐某3刮跑了。杨某在其旁边地上躺着,徐某3在老远的地上躺着。当时,其站在中间的护栏黄线上,徐某3、杨某在其前面一步远的地方。车辆是从西向东行驶,开的飞快。
4、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开车路过案发现场时发现其子孙某某的车出了交通事故,其联系孙某某让其自首,孙某某不敢,其让孙某某回到锦绣城7区的家里,其和朋友曾某回家后让孙某某自首,孙某某跑了出去,孙艳美就追了出去,之后不知道孙某某去哪了。案发当天,其和孙某某于中午前后脚到的孙某3家,在孙某3家吃的粽子,孙某某没有喝酒。
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在孙某3家包粽子,其外孙子孙某某吃完饭后就去睡觉了,大人们在一起说话。其下午六点左右离开的孙某3家,走的时候,孙某某还在睡觉。
6、证人曾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乘坐孙某1轿车走到宜家旺商场前时,看到路上有围观群众。孙某1把车停到路边,发现出事的车是她儿子孙某某的。孙某1用过其电话,但打给谁不清楚。之后,因孙某1吓的没法开车,其开着车把孙某1送回锦绣城7区的家,孙某某在家。然后其离开了,于22时左右返回孙某1家,孙某1不少亲戚都在,没有看到孙某某。第二天,孙某1告诉其孙某某在大龙庙下湾附近,让其去接孙某某自首。其开车拉着孙某某去的交警三大队。
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孙某某二姨夫。案发当晚22时左右,孙某2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孙某某接到其家中。其听孙某某说,孙某某撞人了。
8、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孙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锦绣城7区2号楼1楼给孙某某开门。其到孙某1家中时,看到孙某1正骂孙某某,孙某某就从孙某1家走了,其跟了出去,给张某打电话,让张某接孙某某去张某家。后来,其听孙某1说孙某某开车撞人了。当时,孙某1家有曾某、孙某4、孙某3及孙某1几个朋友。
9、证人孙某3证言证实:其系孙某某姑姥姥,家住双滦区吴营村下甸子80号。案发当天中午11点多,孙某某开车去的其家中,孙某某的姥姥刘某1在其家中包粽子,还有孙某1、孙某4、孙某5环。孙某某吃完饭就睡觉了。晚上21时左右,孙某某开车离开。吃饭期间未喝酒。
10、证人孙某4证言证实:其系孙某某八姑姥。案发当天下午15时左右其在孙某3家里见过孙某某,他在睡觉。晚上19时左右其和孙某1、孙某5环从孙某3家离开。离开时,孙某某还在睡觉。后来,孙某1给其打电话说孙某某车好像撞人了,问清地点后,其驾驶摩托车去东某饭店处找孙某1,没找到。其听路人说人拉医院去了,其以为孙某某也被拉去医院了,其就到双滦区医院了。后来其去了孙某1家,看见孙某1让孙某某去自首,孙某某摔门就走了。
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6月15日21时13分,在双滦区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逃逸,案发现场二名伤者送往医院。事发道路类型为城市快速路,有车辆分道线、道路中心护栏、路面完好、路表干燥、有夜间路灯照明。
12、承德市公安局(承)公(刑)鉴(尸)字[2018]8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分析徐某3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1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徐某3于2018年6月15日22时08分39秒死亡,死亡原因走路时被车撞伤。
14、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8]临伤鉴字第20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5、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冀某司鉴[2018]AQ鉴字第0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冀H×××××号小型轿车前部与行人徐某3身体发生过碰撞。在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为140kmh。
1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兴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6月16日10时50分于双滦区医院提取孙某某血样,经兴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17、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发路段限速70kmh。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报警,抢救伤者,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1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孙某某持C1驾驶证,车辆已注册登记。
19、承德市公安局承公(交三)行罚决字〔2018〕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承德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孙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6月16日至7月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承德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9日以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于7月1日被刑事拘留。
20、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3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于2018年12月4日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2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理赔记录单证实:涉案车辆以往事故情况。
此外,卷宗内还有公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于逃逸后次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且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后果,情节恶劣,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弟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国辉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人民陪审员 周亚军
书记员: 栾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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