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谢建中
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建中,男。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中犯失火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谢建中到庭参加诉讼。
罗田县人民检查院指控:2016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谢建中在罗田县匡河镇大畈坪村九组“王家塝”处务农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田里烧杂草,后山风助燃将火种吹至山间,引发山林火灾。
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4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谢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建中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建中违反森林法规,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建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其提交了农户的谅解书16份和罗田县匡河镇大畈坪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申请报告一份,拟证明被烧山林的16农户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谢建中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罗田县司法局认为,谢建中涉嫌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系过失犯罪,初犯,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中违反森林法规,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4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谢建中积极扑救山火,在侦查人员对其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取得了大部分被烧山林农户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罗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谢建中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建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中违反森林法规,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4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谢建中积极扑救山火,在侦查人员对其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取得了大部分被烧山林农户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罗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谢建中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建中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怡焕
审判员:肖玉玲
审判员:陈志全
书记员:叶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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