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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建辉,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思寅、高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妻子涂某某在陶店老家吃完年饭后,二人各驾驶一辆汽车沿黄州区陈南公路由北往南黄州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行驶在前的李某某所驾驶的丰田牌越野车行至路口镇南湖村三组门前路段时,车正前中部、右前部将行人杨某某、左某某、吕某某撞倒。后杨某某、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则头部受到损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留下涂某某在现场报警等候处理,自己则驾驶其妻的轿车驶离现场。次日上午,李某某到交警二大队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罪行。
另查明,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书证、物证: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等;5.鉴定意见: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后果,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事故已经发生,仍弃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于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躲避群众的殴打,而不是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另经征求被告人李某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且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综合案件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认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中 审 判 员  周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书记员: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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