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由黄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右侧通行原则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贵芬 审 判 员 周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书记员:李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