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战国,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农工,住荆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取保候审。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战国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战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战国酒后驾驶“125”型大洋牌两轮摩托车,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五三大道由东向西行至与振兴路十字路口时,与对向李某驾驶左转的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擦撞,造成被告人刘战国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屈家岭交警大队接到李某报案后出警,随后将被告人刘战国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战国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刘战国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战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查获经过,证人李某、曾某的证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战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刘战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战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相关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战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战国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扶正军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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