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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尹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酒后驾驶鄂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尹某甲、女儿尹某乙沿郧西县城关镇环城西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环城西路71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撞向高某停放在路边的鄂C×××××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尹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尹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警后将被告人送往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血液进行了提取。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为醉酒驾驶;尹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案还移送了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证人储某、陈某、黄某、高某的证言;3.酒精检验意见书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金富

书记员:陈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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