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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四)1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鄂F32XXX二轮摩托车,从老河口市李楼镇黄寨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至老石路张庄十字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沿老石路直行的无号牌豪爵二轮110型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张某某倒地受伤。群众拨打110、120,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某经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100ml,为醉酒驾车。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伤愈后逃跑,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2014年12月22日,杨某某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另查明:2010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0)河袁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21994.6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剩余113994.6元。杨某某到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还款协议,目前已支付5万元,剩余63994.6元和诉讼费1312元,合计65306.6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款协议、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证人赵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庭审中辩解称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擅自离开老河口,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审 判 长  李海兵 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 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

书记员:皮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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