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6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艳忠,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石艳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鄂FEC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ELXX挂),载妻子赵某某、女儿陈某某沿31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河口市仙人渡镇钟家寨村四组路段,因疲劳驾驶,撞上停在铁路与道路交叉路口附近等火车经过的付某甲(男,殁年27岁)驾驶的鄂AFV6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尾部,导致鄂AFV6XX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停在前面的皖F1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F5XXX挂)、鄂F1H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ESXX挂)依次连续相撞。造成付某甲当场死亡,鄂AFV6XX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刘某某,鄂FEC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赵某某、陈某某受伤。皖F17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F5XXX挂)、鄂F1H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ESXX挂)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胡某某送妻、女去医院救治。民警将在市一医院等候的胡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经法医鉴定,付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胡某某的亲属支付付某甲安葬费2.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付某甲的亲属付某乙,伤者刘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支公司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被害人付某甲的亲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本院对胡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石艳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领条、调解书、谅解书等;证人魏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审 判 长 刘建钢 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书记员:孟佳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