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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13年9月6日因故意伤害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襄阳市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邻居马某甲因两家之间的过道使用权有纠纷。2013年8月24日10时许,刘某甲见马某甲在过道上修砌地坪,便站在紧邻过道的自家新建房子窗口处与马某甲吵架,继而将自家房内的碎砖头扔向该过道。马某甲说:“你扔,扔过来我顺便垫院子。”刘某甲非常生气,又捡砖头被马某甲弟媳夺下并质问其难道还想打人。刘某甲又捡起一块半截红砖使劲朝马某甲扔去,将其左额部砸伤,昏倒在地。马某甲的儿子马某乙、马某丙翻过窗子追打刘某甲,刘某甲跑到张集派出所报案。经法医鉴定马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马某甲经医院诊断主要损伤为左额面部见一“L”形缝合创口,分别为3cm、2.5cm。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5.5cm,住院治疗6天。花医疗费3142.50元、误工费6天×92.25元=553.50元、护理费6天×64.72元=388.32元、住院伙食补助6天×20元=120元,共计4204.32元。
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刘某甲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因马某甲要求精神损失费等,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刘某甲家房子和马某甲的房子紧挨着,与马某甲的房子之间我家的墙有一个过道,一两米宽,两家为过道有纠纷。2013年8月24日早上大概十点多钟,马某甲要砌过道的地平,刘某甲在其家里隔着一堵墙,通过墙上的一个空窗子和马某甲们吵架,不让马某甲道地平。刘某甲从其屋里地下捡砖头朝外丢,马某甲说:“你扔砖过来我们顺便垫院子。”刘某甲气的很,又弯下腰从其屋里地下捡起一块红砖疙瘩,用右手朝窗子外面的马某甲使劲砸过去,砖头疙瘩从空窗子处飞出去,砸到马某甲的左额头处,当时听见马某甲“妈呀”一声后被砸倒在地。然后马某甲的儿子马某乙、马某丙冲过来打刘某甲,刘某甲就跑到派出所报了警。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上午,其家正在倒后院的地平,马某甲在其家后院干活,隔壁的刘某甲不让马某甲施工,刘某甲站在他屋里隔着窗户对马某甲说:“你再盖我就用用砖头砸死你。”马某甲说:“你扔,扔了我不用垫了,可美。”当时其就站在后院,刘某甲从他家窗户上拿了一块砖要砸马某甲,其跑过去把砖夺过来,其对刘某甲说:“你咋,还想砸人的?”刘某甲说:“我打死他。”其将夺下来的砖朝其的窗户上放,这时刘某甲又从他家地上捡了块砖扔向马某甲,砖头砸到马某甲的额头左侧,马某甲当时就倒地不省人事。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10点多,刘某甲和马某丁、马某甲等人因宅基地的事吵架,吵着吵着,刘某甲用半截砖头朝马某甲头上砸去,将马某甲的头砸破了。4、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10点多,刘某甲和其父马某甲因宅基地的事吵架,马某乙、马某丙在旁边站着没有吭声,他们俩吵着吵着,刘某甲用半截砖头朝马某甲头上砸去,一下子将马某甲的头砸破了。5、证人马某丙的证言与马某乙、吕某的证言一致。6、证人马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4日10点多钟,马某丁跟其哥马某甲等人去道地平,刘某甲阻拦,刘某甲从其家窗子爬出来要拦,马某丁妻子陈某将刘某甲推回去,这时只听刘某甲家有人喊:“不行了搞砖头砸。”然后刘某甲拿着一个半块红砖用力从窗子里面砸出来,一下砸到马某甲的额头,当时将马某甲左额头砸流血,倒地不起。7、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4日上午6时许,马某甲带着两个儿子马某丙、马某乙到其弟马某丁家后院倒地平,干活干到10点多,隔壁的刘某甲站在他家里对马某甲说:“你不准搞了,再搞我砸死你。”说完刘某甲就朝院子里扔砖头,刘某甲扔了几块后马某甲说:“你扔,我正好缺东西垫。”刘某甲又要仍,马某甲弟媳陈某拦住刘某甲说:“咋,你还要打人的。”马某甲就低头捡地上刘某甲扔的砖头,马某甲捡了几块刚抬头,看见刘某甲又朝马某甲扔了一块碎砖头(红砖),砖头正好砸到马某甲额头左侧,马某甲当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8、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证实马某甲主要损伤为左额面部见一“L”形缝合创口,分别为3cm、2.5cm。面部创口累计长度达5.5cm,住院6天,花医疗费3142.50元。9、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证实马某甲具有村镇建筑资格。10、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电话报警的同时又来张集派出所口头报警,并对其用砖头砸马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派出所让其回家,9月7日,刘某甲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案系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刘某甲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马某甲的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3142.50元、误工费553.50元、护理费388.32元、住院伙食补助120元,共计4204.32元。由被告人刘某甲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主张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04.3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根理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

书记员: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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