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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方某甲
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及辩护人涂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自愿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自愿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长:卢炬明
审判员:王小平
审判员:张茂利

书记员: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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