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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猇检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卉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0时30分,被告人杨某廷饮酒后驾驶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金岭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杨某廷的血液送检,其血液酒精含量值为94.7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杨某廷的身份材料,杨某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杨某廷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杨某廷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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