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枝江市。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9月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2月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帆,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及其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全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7年12月10日左右,全某欲购软白沙香烟在枝江售卖,遂联系雷某在重庆开州收购。12月24日,全某开车到达开州区,将雷某收购的软白沙999条、硬白沙1条分装在蛇皮袋放在车上,并支付人民币39000元。当晚全某开车回枝江行至高速枝江服务区时被现场查获。
2017年12月上旬,杨某因儿子元旦结婚,请被告人全某购买芙蓉王香烟30条。12月21日下午,全某在湖南和湖北省松滋市交界的三河镇分别购买47条硬芙蓉王烟、75条软白沙烟、50条硬白沙烟,存放在家里,除帮杨某购买的30条芙蓉王烟外,其余烟准备在枝江销售。上述香烟于12月25日凌晨一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全某车上及住处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测算,全某共非法经营卷烟1142条,每条卷烟规格为200支,共计228400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枝江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调查报告、枝江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笔录及照片、枝江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雷某、万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全某的供述和辩解;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已既遂,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全某非法经营的卷烟1142条,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晓艳
审判员 张书辉
人民陪审员 鲍同明
书记员: 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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