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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赵某
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55年10月19日,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工人。
辩护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贺庆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书辉
审判员:毛成华
审判员:李虹琴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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