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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武汉XX产销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产销中心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产销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产销中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书记员:汪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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