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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9〕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文娟

书记员: 刘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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