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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危某某,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仙桃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危某某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立坤

书记员: 沈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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