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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冰,男,汉族,系友好公安分局干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国,系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宇,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刘冰与被告周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冰负担。
审判员 胡金芳
书记员:刘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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