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茄子河区。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新检公诉刑诉(2018)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荣、书记员胡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6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黑K8XX**号重型货车,在新兴区沿宝泰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百道口处向右转弯时,将路上的行人董某某刮倒碾轧,造成行人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穆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犯罪及量刑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未发表求刑意见。并有被告人穆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经过、受害人家属谅解书、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穆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结合被告人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