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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集贤县兴安乡,住集贤县兴安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欧曼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依饶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沙岗乡广利校泵维修中心门前处,因故障未靠路边停放在道路上维修车辆、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车辆尾部左侧与由西向东未降低车速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驾驶的无号牌福达三安牌正三轮载货机动电动车货箱前箱板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在挂车后方放置警示牌,伪造事故现场。此起事故经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报案后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7年2月7日,经集贤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赔偿王运来近亲属全部损失20万元。王某某近亲属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诉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18日18时13分,集贤县交警大队接到马某某用手机报警称:在依饶公路沙岗乡广利校泵维修中心门前处,有一台电动车与一台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
1.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证实:马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书及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言:我用马某某的车给我拉货,我们是雇佣关系。当时发生事故时我在现场,马某某开车行经集贤县依饶公路广利校泵维修中心门前处时,头朝东停在了广利校泵维修中心门前处修车,这时由西向东来了一台电动三轮车就撞在马某某停在道路南侧车尾部上了,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伤了,马某某马上打120车将伤者送医院了。事故现场的警示标志牌是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放的,在停车修车肇事前没有放警示标志牌。当时三轮车驾驶人受伤卡在那里,当时我和马某某把伤者从卡处拽了出来,把伤者放在货车后边路边马某某用三轮车坐垫子垫在伤者头部,后来马某某将发生事故的三轮车向西推出了一段距离,靠道边南侧停放在那里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广利校泵维修中心修理工。2016年12月18日17时许,来了一台货车停在广利校泵维修中心门前路上,这台货车的油管断裂了,到我们维修部换油管,当时是我让货车司机帮我打下手,油管要换完时就听见这台货车后面有撞击声,货车司机跑到车后看到一台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人受伤了,货车司机就打了120和报警电话了,经过就是这样。
3.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广利校泵维修中心管理人,我们老板叫么某某,刘某某是广利校泵维修中心的修理工。发生事故这件事我知道,事故发生在我维修中心门前道路上。马某某经常在我这修车。
4.证人么某某证言:我是广利校泵维修中心法人,刘某某是我雇佣的广利校泵维修中心管理人。发生事故的事我是事后才知道的。
5.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王某某的父亲。我没有看到发生事故的过程,我是事后知道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我的,是昨天下午两点多钟在我家门前把车骑走的。
6.证人杜某某证言:我和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5年了,没有登记结婚。我2016年12月18日早上问王某某今天干什么去,王某某说他出去干活,王某某几点从家走的干什么去了我也不知道,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他父亲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2016年12月18日17时50分许,我驾驶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集贤县依饶公路广利校泵维修中心门前处,因车辆故障停在路上。快要修完车时,我听见我车后方左侧有撞击声,我就到车后方看见一台三轮车撞在我车左后角处,三轮车驾驶员人在我车和三轮车中间位置卡着受伤了。当时我把三轮车向后拉动了一点,将三轮车驾驶人救了出来,我和周某某把伤者抬到放在我车后方道路南路边处,之后打120急救电话,紧接着说我将三轮车从事故现场往西推了一段距离让过一家住户门前,头朝东脚超西停在道路南侧,我又回到车上拿了一个三角警示牌放在了三轮车后方道路上。我放警示牌实际上并不是不想负责任,我就想减轻点责任。
(四)鉴定结论
1.佳木斯市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仅含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mg/100ml,被害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
2.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此无牌照福达三安牌正三轮载货电动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3.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速度鉴定、道路交通痕迹鉴定车辆性能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1、无牌照福达三安牌载货电动车货箱前箱板左上角、中部部位与和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货箱尾部左下沿接触相擦碰撞;2、无牌照福达三安牌正三轮载货电动车事故初行驶速度约为35公里/小时;3、无牌照福达三安牌正三轮载货电动车前照灯光装置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要求;4、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尾部灯光装置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要求。
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6.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起事故经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现场勘查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马某某所在社区调查,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曲 伟 人民陪审员  刘施偌 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

书记员: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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