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甲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1月19日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延期审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甲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某甲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莹
审判员:刘京
审判员:夏慧英
书记员: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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