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男。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诉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黑G××号解放牌厢式货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牡丹江农垦管理局加油站路口处,与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生前系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宁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火葬证明、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宁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制动性能检验鉴定;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碰撞时速度检验鉴定;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宁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宁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刘 京
书记员: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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