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喜,经理。
本院在执行范某某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302执9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秦文胜
审判员 翟至宇
书记员: 宋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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