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与齐齐哈尔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立新
审判员 解明
审判员 谷庆君
书记员: 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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