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旭红、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尹某某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辆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雨欣
书记员:焦凌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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