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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宋某
宋X1

原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旭生房地产有限公司成本部部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宋X1(系宋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诉讼代理人齐炳华,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6年3月7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黑0691刑初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被告人任某未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真听取上诉人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宋X1、诉讼代理人齐炳华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迈利达牌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街眼科医院转盘道北侧100米左右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宋某撞伤。
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宋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分局认定:任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任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局工作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审判长:赵正宏

书记员:姜云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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